随着现在移民潮的到来,大部分人都选择美国作为移民的目的地,但是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移民法案变化非常的大,投资移民可能会涨价,而且有一定时间的排期,所以很多人都开始选择杰出人才移民,这种快速移民的方式。下面明炬侨美出国给大家带来了详细的介绍。
首先,什么是EB-1或EB-1A?
这类移民属于以职业为基础(Employment Based)的移民类别,就用了第一个字母EB缩写。EB-1是指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通常被称为杰出人才或特殊人才移民。EB-1下面又分为ABC三小类: 第一类EB-1A:
是面向具备特殊专业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杰出人才,就是说申请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材料证明在其在领域内已经获得公认成就,未来也将继续从事该专业来贡献美国,EB-1A在申请时不需要有美国雇主。 第二类EB-1B:
专为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设置,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该是在国际上享有声誉并在某些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申请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该聘用来自大学、学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 第三类EB-1C:
是针对具备特别专业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跨国公司主管/经理,就是说EB-1C类别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EB-1C要求申请受益人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 (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且未来必须在美国从事一定级别的管理工作。
EB-1或EB-1A移民最近火爆,究竟什么原因?
EB-1这一移民类别有超过25年的历史,最近爆发性增长,原因有三个:
原因一、近几年EB-5投资移民的等待时间越来越长,现在看要8年以上了,需另辟通路,因此考虑尝试EB-1移民美国的人增多。
原因二、越来越多的国内申请者跨洋直接寻求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免去中间环节,方便快捷。EB-1A最早被文艺和体育界人士所熟知和运用,现在科技、商业和教育领域,越来越多的申请者。
原因三、和其他职业移民相比,EB-1A杰出人才有许多优势令其成为职业移民首选,其中主要优势有7条:
1.EB-1A申请时不需要美国雇主,只要在申请中表达出来美国后从事相同领域内工作即可。这意味着无论身在何地,随时可以提出申请,不受雇主和工作约束。
2.不需要美国雇主,也就不需要事先申请劳工证。劳工证的申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职业移民,可以绕过劳工证申请就意味着避免了漫长的等待,这使得EB-1A比其他类别职业移民的申请快得多,也成为是EB-1A的最大优势。
3.EB-1A以往配额很多,一直都有名额,属于“第一类优先”移民;但这种情况在2016年有所改变,2016年8月,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名额用光,停滞了两个月;2017年6月,当年名额也告罄。但即使这样,相比其他类别移民还是好得多,不过如果想申请,还是要赶早。2017年10月,EB1A类别的中国申请人又已经立刻恢复为有名额(current)。 4.EB-1A速度快,如果申请优先处理程序,I-140材料递交两周内就会有答复。以往有申请人,从递交材料到最后拿到绿卡,只用了100天。
5.EB-1A不受英文水平、学历和年龄限制,不需要在美国投资,不需要在美国有亲属,避免漫长排期等待。只要证明在某个专业领域属于顶尖人士即可。此外,主申请人配偶和21岁
以下子女都可同时获得美国绿卡。
6.EB-1A对外面向全世界,对内在美国境内持F1学生签证,H-1B或L工作签证,J1访问学者签证的人,也都可以随时申请EB-1A,只要是合法入境的人。
7.申请EB-1A,即使第一次没有获批,申请人在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后,还可再次或多次提交申请,每一次审批都是独立的,以前结果不影响下一次申请的审核。
如何判定申请者是否满足EB1或EB1A要求? 如何初步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杰出人才呢?
作为一个拥有特殊能力的申请者,应该能够证明自己拥有的专业水平已经到达该领域的顶层水平。在提交表格I-140申请时, 必须附带提交能够证明你在该领域持续获得良好声誉的初步证据,同时证明你的成绩已在专业领域内获得公认。
如果你对下面三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很可能满足EB-1A杰出人才类别移民的要求: 1.在商业、科学、艺术、教育或体育运动领域,你有特殊的能力吗? 2.在你的领域,你是否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内的良好声誉? 3.到美国后, 你是否依然愿意在相同领域工作?
网上说EB-1A符合十个条件里的三个就可以了,其实这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误导。 “十个条件”仅是美国移民局给出的提供申请支持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用满足十项中三项来证明申请者具备“特殊能力”,但仅仅具备这种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许多申请案就是因为没有吃透这一点而折翼。此外,移民局还指出,如果这十项条件不适用申请者职业,还可以通过提供“类似证据”证明符合此类别移民资格,而不必拘泥于这十项条件。
事实上,相关移民和国籍法案中的法规条款,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权威解答,其中的逻辑关系如下:
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应该满足以下三条:
a.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特殊才能,同时这种才能已经通过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b.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特殊才能的领域继续工作。 c.外国申请者来美后的工作将大大利益美国。
网上广为流传的十条,是用于证明符合条件a,即具备“特殊才能”提供的证据参考,而不是全部要求。
另外补充,法规中对于上述“特殊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界定是:“特殊才能”意味着专业水平显示出已经处于所在专业领域一小部分比例的顶层水平。大家可以也去查查英文字典,好好理解一下Extraordinary这个词的含义。
申请人如何判定自己属于哪个领域?这和本人职业又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相关移民法规排除了许多单纯以领域中实践者身份,即“本职职业”为基础的EB1A的申请。
例如,申请人不能以医生作为领域申请,这是职业身份,不是领域。这种排除的原因是如果你只是个治病救人的医生,没有对医学领域原创性的贡献,比如没有发现和发明,没有过发表论文,没有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没有媒体报道,不是行业协会会员,没有做过评审,那你只是个临床大夫,只是治病救人第一线的实践操作者;但如果反之,你就可以以医学领域中具备特殊能力的人士来申请。换句话说,一个普通的医务工作者是不具备杰出人才资格的。 为便于理解,例举不同领域中一些职业,但在申请时要着重描述申请人的细分领域而不是具体职业。例如:
1) 杰出科技人才包括:
科学家、院士、发明家、高级工程師、高级程序师、计算机专家、医师、医学家、正副教授、
博士、博士后等。
2) 杰出艺术人才包括:
画家、书法家、舞蹈家、音乐家、音乐指揮家、歌唱家、影星、名模、电視主持、影视导演、动画设计师等。
3) 杰出教育人才包括:
特级教师,著名教育家、教育学学者、教育理论家等。 4) 杰出运动人才包括: 运动员、教练员等。 5) 杰出商业人才包括:
企业家、贸易商人、管理专家、金融专家、媒体传播专家、公关专家、广告专家、品牌营销专家、市场销售专家、咨询专家、经济师等。
EB-1或EB-1A申请的审核是怎样的?
川普新政要求增加面试环节,这是怎么回事?
当申请人的I-140批准后,以往有两种途径:
途径一、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通过海外领事程序,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需要去广州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然后凭借移民签证登陆美国获得绿卡,这个程序一直就有面试。
途径二、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通过I-485境内调整身份程序,其实I485以往也有面试,只不过是移民局认为必要时才面试,所以许多申请人并没有面试就通过了。
移民局是如何审理EB-1A的申请案的?
简言之,移民局在审理申请案时,采取“两步审核法”:
第一步审理,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客观上提交了满足规定条件数量的证据。
第二步审理,看是否综合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这其中包括: 1.申请人是否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 2.成就是否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 3.是否为所在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4.在本人专业领域是否已上升到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尖人物?
如果申请材料得出结论:申请人符合法规对于“杰出专业能力”的要求,是否就意味着获得批准了?
其实到这一步还不够,因为只是证明了申请人是具备“杰出专业能力”的外国人。根据相应移民法规,申请人还要让审核者看到如果获得绿卡来美国,你有计划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工作,该工作可以持续为美国带来利益。
前文提到过的a.b.c三个条件全部满足时,这才是EB-1A移民类别对于合格申请人的全部要求,也是美国移民局(USCIS)对每一个申请案做出裁决的内在思维逻辑。许多申请案忽视提供来美后的个人工作计划,结果招来补件(RFE, Request for Evidence)。
解密EB1或EB1A申请成功六大要点
EB-1A的真正核心精神是:
证明自己是所在领域的佼佼者就好!大的范围要属于科技、艺术、商业、教育和体育,你还要确定自己更细分的专业领域,看自己到底在哪里有优势,可以脱颖而出。在一个专业领域,尽最大限度描述你的工作,不要害羞或谦虚,你需要在自己的申请中高调示人,完全展示出自己。
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分享给大家,根据英国《每日邮报》2013年4月12日的报道,加拿大脱衣舞娘贝蒂娜?梅(Bettina May)在众多申请者中脱颖而出,成为首位获得美国杰出人才绿卡的脱衣舞娘。
就EB1或EB1A的申请,律师解密成功六大要点:
要点一、申请时间。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建议尽早办理,越晚越严格,等待时间也越长。前年EB-1A出现历史上第一次排期,8月用光当年名额,而今年6月就用光所有2017年名额,要等到10月开始使用新一年度额度,可以预见,未来的排期时间会越来越长。 提交I-140申请的时间点十分重要:
移民局可能会拒绝提交申请后再提交的新证据,除非I-140被拒绝后重新提交申请。所以申请人必须在最初提交申请时,就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必要资格,一次性提交全部支持文件,而不是事后补充申请日期后的新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律所会建议申请人能等到他/她发表了重要文章,拿到更重要的奖项,或是作品参加更重要的展览后再提交申请,那他/她的申请案可能更强。
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条件状况,一些人可能准备数周就可以提交I-140,而另一些人则要几个月。还有些人条件不是很成熟,但至少知道如何设定目标,用几年时间去有步骤地按照“规定条件”去准备申请。 无论如何,只要申请人有一定基础,在正确的指导下坚持下来,最终都有很大几率拿到绿卡。 要点二、申请人会提供许多材料,证明在许多领域各个方面都很优秀。但律师建议,申请人只有把自己定位在一个狭小的专业领域,才更有把握获得批准。定位自己的专业领域,是申请初期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和方向错了,后面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是无用之功。比如,一个把自己定义为影、视、歌三栖的明星,就不会比仅仅定位在歌唱艺术领域顶尖的人才更容易通过,因为你面临的竞争者更多。请大家记住,是专门的领域,而不是多才多艺。
EB-1的核心思想是吸引那些在科技、艺术、教育、 体育和商业领域顶尖的人来美国工作,以他们特殊的专业能力为美国带来贡献。这五个是大的领域,不是细分的专业领域,找到自己细分的专业领域,是开始撰写申请案前最重要和基础的工作,也是决定成败的第一步。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也不是将专业领域愈狭义的界定就愈有可能在该领域成为顶尖人才而通过申请,重要的是依据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和背景证据材料,把握一个好的平衡尺度,这个方面律所同客人都会深入地探讨。 要点三、个人工作计划。一定会提供人来美后将继续从事其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内工作的声明,例如描述如何打算来美后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的详细计划等。 要点四、增加面试环节是不是意味着通过更困难了?这次变化只是移民局强调了要面试,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出台,仍需观察。申请人没必要纠结,如果实施,的确是多了一个环节,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要点五、成功都是基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和代理律师的专业度,专业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文案,许多申请案,递交了整个厚厚的一摞申请材料,只是从“术”的层面罗列满足条件的证据,不能从“道”的战略层面组织材料,从审批者角度,这是失败的根本原因。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受益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特殊专业才能,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美国移民局针对EB-1A给出的“十项参考条件”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帮助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中的证据参考,是最基础的层面。更重要的是审核者要通过申请者的这些证据材料,得出几点重要的结论,审批就很容易通过。这才是审批的核心所在,而大多数申请者却并不了解! 总结了六点申请文案的核心:
1.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2.申请人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3.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
4.申请人已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层位置; 5.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6.申请人的工作会持续利益美国。
要点六、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理解移民局审件的证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也很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申请人准备材料。
审理移民申请案,移民局采取正确的证据标准是一种叫做“优势证据法则”的证据标准。 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起来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来更像”意思是“超过50%的机率更像”。“优势证据法则”标准是比“明确有说服力”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两种证据标准都低的一种标准,而后两种证据标准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
这意味着,在EB1A申请中,申请人只要为每一环节提供\优势证据\即可。 此外,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EB-1A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 EB-1A的名额的确是为行业内一小部分顶尖人士保留,不是什么人都符合资格,但申请人也不要把它看成高不可攀,实际上EB-1A是面向各行各业的,哪怕你是一个鞋带的设计者,一个养马人,只要证明自己是所在领域顶尖的,就有资格申请并有机会获批。
所以,申请人委托经验丰富、非常了解审批程序和要点,并且始终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师十分关键。
具备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呈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在其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此类证据应该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以下证据中至少三项:
(i) 在所声辩专业领域(比上述一次性国际大奖)低一级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奖项或荣誉方面的证据;
(ii)在所声辩专业领域内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证据,这种会员资格要求 (1)基于做出杰出成就才能取得,
(2)经过受认可的学科或行业内专家评审才能取得;
(iii) 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有关该外国人在所声辩专业领域内和其工作相关的报道材料(媒体报道)。此类证据应该包括文章题目,日期,作者和需要的翻译; (iv) 外国人单独作为评审人(评委)或作为评审小组一员,对所声辩的完全相同或相关类似专业领域内其他人工作进行评审、评定的证据;
(v) 外国人在其声辩的专业领域,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和商业相关主要、重大贡献的证据;
(vi) 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外国人在其所声辩专业领域发表学术文章著作权的证据;
(vii) 外国人的艺术作品参加展览、展示的证据;
(viii) 外国人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或公司已经扮演着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 外国人在其所声辩的专业领域,和同行相比,已经获得高工资或显著的高服务报酬的证据;或
(x) 通过票房收入或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纪录,显示出表演艺术获得商业上成功的证据; 如果以上证据标准不适用申请受益人的职业,呈请人可通过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申请受益人符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