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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政治实践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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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政治实践浅探

于淼 指导教师:王新生教授

〔南开大学哲学系05级本科生 学号:0511312〕

摘 要:公意理论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其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和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然而,由于“公意”概念引起的歧解和争论,以及卢梭自由、人民民主理论自身的缺陷和矛盾,近代以来依循公意理论的政治实践却屡屡发生从民主到专制的歧变。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梭公意理论的考察,揭示引致这种歧变的可能原因。

关键词:公意 自由 人民主权 民主 专制

歌德曾评价说:“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而卢梭开辟了一个新时代”①。然而,卢梭在历史上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人物。正如政治家贝克所说:“无论你是属于左派〔哪怕是左翼中的左翼〕,还是属于右派〔哪怕你是右翼中的右翼〕,你都能在这里找到信条。”②民主主义者把卢梭看作是富有革命精神的民主斗士,专制主义者则从他的理论中引申出专制专制的结论。深入考察卢梭的理论可以发现,他的整个政治哲学思想之所以引起种种歧义,关键在于他的公意理论。可以说,公意理论是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灵魂”和“尖端”。卢梭自己就曾非常明确地说过:“正像在人的构成方面,灵魂对于身体的作用乃是哲学的尖端,同样在国家的构成方面,公意对于公共力量的作用问题则是政治学的尖端。”③

一、公意理论及其在卢梭政治哲学中的作用

有学者曾指出:“卢梭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社会机制来解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来造成一种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合作,又能使每个人意愿得到实现的社会现实。而卢梭之提出the general will这一概念正是为了解决这一政

《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五卷,第68页。 ②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 ③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7页译注五。

治哲学的根本问题的。”①这准确地说明了卢梭创立公意概念的理论意图。

那么,在怎样的一种社会政治状态中才能实现这一愿望呢?这需要从卢梭关于人和社会的一些基本假设谈起。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国家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产物,人民的自由如被侵犯,被剥夺,人民就有权将其夺回并重新建立新的政治联合。这样一来,为人们“自愿的”政治联合找到一个合法性根据并将这一根据作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根据,就成为一切问题的根本。正如卢梭自己所说的:“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②或者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③ 实际上,“公意”就是卢梭为人们的政治联合和国家权力找到的合法性根据。

卢梭并没有对“公意”这一概念进行过专门的界定,关于这一概念的说明只是散见于其《社会契约论》不同篇章的相关论述里。通过对这些论述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卢梭所谓的“公意”,就是指人们因订立契约而产生的一种类似于自然法的、实质性的理性实体,是不受个人意志变幻无常影响的一种精神,是主权者共同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幸福,因而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以涂尔干主义来理解,它是一种“看不见的实在”,是一种人民使心灵依归的“集体力”④。而在政治公共领域里,它又是最高的立法者,是世俗社会中替代了上帝意志的政治合法性来源。简而言之,公意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形成后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意志。

在《社会契约论》中,“公意”〔The general will〕是作为“众意”〔the will of all〕的相对概念提出的。在此书中他对两者进行了区分,他说:“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异: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⑤也有学者曾指出:“众意是私意之和,公意是私意之差,公意是所有私意中共同的、重叠的或交叉的那部分。”⑥也就是说,众意和公意虽然外表相似但却是实质上不同的东西,众意好比混合物,而公意好比只包含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的化合物。如果从现代博弈论中的“囚犯悖论”⑦的角度,我们可以更容易理解卢梭关于“众意”与“公意”的区别的意义。因为“囚犯悖论”的实质,是点明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如果仅受每个人特殊利益的引导,可能最后事与愿违,使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都得不到实现。

刘鸿鹤:论卢梭公意与自由辨证关系的思想,全国西方政治思想史研讨会,天津,2003.1-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③

同上,第20页。 ④

[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1页。 ⑤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

①②

中国老一辈政治哲学家、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张奚假设,形象地用算式解释卢梭的公意、私意和众意:“公

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如甲之意= a + b + c ,乙之意= a + d + e ,丙之意= a + x + y。所以公意= a。而众意则是一私利私意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因此众意= a + b + c + d + e + x + 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合。”参见张奚假设:《社约论考》,商务印书馆(上海) 1926 年版;转引自许纪霖:众意还是公意?,天涯,2003.03:171-177。

“囚犯悖论”又名“囚徒困境”。该理论证明,如果社会成员之间对公共利益缺乏一致的认同,而仅仅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去选择,最后所产生的结果,对每一个人来说未必是最理性和最正确的选择。详细内容可参见——[美]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高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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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意志的假定来说,最大的理论挑战来自于怎样将公共意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一方面,社会契约下的公意既然代表的是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共同的部分,它就理应是与个人的真正利益和意志相一致的,否则它便无法称之为“公共的”,这正如躯体中的每个器官的健康依赖于整个躯体的健康一样。另一方面,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还有特殊利益,而他的特殊利益完全可以违背公共利益。因此,事实上公意与个别意志之间往往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二者之间的完全一致倒是“极其罕见的事”。“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假设要经常而持久却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①在卢梭看来这个理论困难并非不可以解决,因为虽然公意不同于其他意志,但公意的形成离不开个人意志和全体意志,它是在个别意志的基础上抽象提升出来的,这一抽象提升的过程类似于化学中的化合反应,即“有点像是化合物所具有的特性并非

得自构成化合物的任何一种混合物一样。”也就是说每个人的个别意志都作为质料被包含在公意之中,但结果却是剔除了个别意志的具体规定,产生出一种新的抽象规定来。卢梭认为,正是由于公意产生于个别意志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才使得政治成为一门艺术。

在讨论了公意的涵义及与众意和个别意志的关系后,卢梭指出了公意的特征:首先,公意永远是正确。因为唯有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没有也不可能有与构成主权者的个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利益,既不会损害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也不会损害任何个别人的利益。因而,公意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标准,“是衡量一切其他意志的标准”③,任何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是公正的、道德的。其次,公意是稳固不变的,不可摧毁的。卢梭认为只要人们结合起来成为一个公共人格,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公意。公意不会因为个别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它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就构成法律。作为公意表达的法律不允许有哪怕是细枝末节的修改,一旦法律的尊严受到威胁,政治体就濒临灭亡。最后,从外表上看,众意越集中,越有利于公意的形成;个人意志之间的冲突越大,越不利于公意的形成。公意是为了协调个人意志才产生的,没有个人意志的分歧和冲突,公意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既然公意是衡量其他意志的标准,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呢?这对于卢梭是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也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得最具体的问题之一。他认为,唯一的方法就是召开人民大会,通过投票表决。“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

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所要表达的并不是人民是否赞成这项提议本身,而是在通过投票表决他是否符合公意,由于每个公民都被分给一张票,他们在投票时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从而“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假设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⑤卢梭认为,由全体公民进行投票表决,由多数人决定,是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页。 同上,第188页。 ③

[法]卢梭:《爱弥儿》下卷,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714页。 ④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3页。 ⑤

同上,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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