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定义,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保险服务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近年来,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频繁发生而且损失越来越严重,给国际保险业造成了巨大威胁,而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资本上保险创新却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带来了新的希望,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国际保险界更加重视世界范围内的巨灾风险,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巨灾风险。 一、巨灾风险理论研究
理论上,研究巨灾风险的工具是决策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决策论侧重于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政府对巨灾风险的偏好入手,研究巨灾风险市场特征,如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合理的定价和转移方式等等;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侧重于研究巨灾损失分布的重尾类型、巨灾风险中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的相关性、渐近理论、破产概率等统计性质。目前,
巨灾风险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灾风险的理论框架。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巨灾事件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破产。据统计,1969年到1998年美国由于巨灾损失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占破产保险公司总数的6%,仅次于由保险准备金不足和企业增长过快引发的破产。
自1961年Karl (1990)将 Neu-mann & 创立的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引入保险学,保险各个领域研究都是在期望效用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即假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偏好满足“独立性公理”,从而两者分别存在惟一效用函数或效用函数族。但是,随着人们对“独立性公理”的质疑,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先后建立了对偶理论(Dual 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论(Rank-Dependent Utility Theory)。决策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使巨灾保险研究突破期望效用理论,充分体现巨灾风险特点,解决巨灾风险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
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来自于Wang,Young & Panjer(1997),它标志着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决策空间中讨论和研究保险问题的开始。Wang,Young & Panjer用对偶理论建立了保险定价公理化体系,确定了满足共同单调性的个体风险的价格,以及最优再保险形式。共同单调性是指多个个体风险均与同一个风险有关,并随着它的变化而同向变化,即个体风险X1,X2,…,Xn满足Xi=fi(Z),其中,fˊi(·)≥0,i=1,2,…,n,Z是风险。显然,地震和洪水等巨灾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巨灾再保险中的分出保单与分人保单都满足共同单调性。尽管共同单调性是风险相关性的最简单描述,但是,由它得到的保险失真定价法与传统保险定价法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更加重视分析损失分布的尾部,而这一点正是巨灾风险的突出特点,因为人们对巨灾损失超过某一界限的情况更感兴趣。第二,当个体风险属于同一分布族时,由共同单调的个体风险组成的聚合风险模型的风险最大,相应的保险价格最高。这反映了与一般性保险业务相比,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和再保险公司分保巨灾风险的都是非常高的。
此后,Denuit,Dhaerte & Van Wouve(1999)和Luan(2001)将巨灾风险理论框架又拓展到预期效用理论,得到了均值失真保险定价原则及其优良的精算性质和分保方式。由于预期效用理论包含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因此,这一拓展为
协调巨灾保险和非巨灾保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巨灾风险的市场偏好。保险是基于人们对风险的厌恶,毋庸质疑,巨灾对整个的危害是巨大的,那么,市场对巨灾风险反映又如何呢?Eeekhoudt & Collier(1999)论证了如果一个投保人是厌恶风险的,那么,面对两个具有相同期望损失的事件,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投保而不为小概率事件投保是不明智的,相对而言,此时小概率事件就是巨灾。换句话说,他们说明了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最适当的风险工具,并且该结论在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都成立。但事实上,与其它保险风险相比,人们对巨灾风险的感知并没有想象的那样敏感,Kun-reuther,Novemsky & Kahneman(2001)通过对比实验说明要刺激和加深入们巨灾风险认识程度,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巨灾风险相关信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产生巨灾防范意识,进而购买巨灾保险。这一结论也为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风险厌恶程度不具有可比性提供了实验性证据。
另一方面,与非巨灾保险业务不同,巨灾保险很容易受到其它风险转移方式的侵蚀。人们总是倾向于低估巨灾发生概率,等待政府、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救济与援助,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因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言是一种风险,个人和企业已
经向国家纳了税,那么,巨灾损失补偿就应该属于国家公共项目支出,而不是由个人和企业另行购买保险,交纳双重“税”。例如,Browne & Hoyt(2000)在分析美国洪水保险购买力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原因时,除了肯定诸如某些地区发生洪灾可能性很大和洪水保险价格相对较高等因素之外,还特别强调了美国民众的“慈善风险”(Charity Hazard)——面临风险的人们试图从朋友、社区、非赢利机构或者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
实际上,政府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经典理论中,政府的风险态度是中性的,因此,政府是处理风险最为有效的经济体,不需要支付超过平均损失的费用就可以转移风险。但是,Freedom(2001)在向世界提交的一份关于发展中国家如何处理自然灾害报告中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充足的巨灾准备金,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巨灾风险的态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根据巨灾损失标的不同将巨灾风险细分为基础设施风险、政府项目风险、人员失业和贫困生活风险等,那么,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方式规避风险,就有可能降低整体巨灾规避成本。但是,适用于发达国家的解决方案在发展中国家可能不起作用,例如,发达国家可以通过高方式把巨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散给每一个纳税人,达到风险转移目的。在发展中国家,高税收无疑会增加人民和企业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会转向国际以贷款方式来缓解内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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