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中期评
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15]1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09.22 【实施日期】2015.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中期评估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5〕1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第一批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 》(浙科发成〔2014〕126号)要求,我厅将于近期对全省首批26家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开展中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由实地调研、综合评价、结果通报三个环节组成。截至9月10日已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了实地调研,下一阶段将开展综合评价,拟于10月下旬完成中期评估并通报结果。
二、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试点单位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形 1 / 3
成创新服务链、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实现常态化运行和创新服务企业的方式等几方面
内容开展。其中,科技大市场运营单位、入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类型及从业人员中的技术经纪人数量、科技大市场发布的企业技术难题数量、科技中介服务收入、促成技术交易的合同金额及开展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次数等均应达到中期评估的相关标准。 三、请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评估工作。在加强和完善日常工作台帐建议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省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中期评估表》(附件2),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扫描上报的中期评估表)形式于9月30日前同时报送我厅成果处。市级市场及专业市场由市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市场由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市科技局审核后上报。
四、我厅将对通过中期评估的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单位,按总补助经费的50%给予支持;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整改后重新评估,通过评估的,按总补助经费的50%给予支持,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的,取消试点。 联 系 人:省科技厅成果处 李登峰、张李春 联系电话:(0571)87055409、87055371 E-mail:lidf@zjinfo.gov.cn
附件:1.首批26家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名单 2.浙江省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中期评估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22日
附件1
首批26家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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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杭州传化科技城有限公司(萧山区市场) 圣弘工业设计创意有限公司(富阳市市场) 杭州科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健康产业专业市场) 宁波市:镇海区科技局(镇海区市场) 温州市: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市级市场) 温州新兰天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龙湾区市场) 温州冠天科技有限公司(瓯海区市场) 湖州市:湖州市科技局(湖州市市级市场) 德清县科技局(德清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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