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城市道路俩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迟让城市道路红线:
1、快速道路(宽度40--60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2、交通性主干道(宽度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0米;
3、生活性主干道(宽度36--40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4、次于道(宽度24--3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5、一般道路(宽度12--20米),建筑高度4米之上8米以下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6、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7、房屋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
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已房屋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规定的城市道路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市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管线的敷设、管线施工等规划管理,依照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武进市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定点和建设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且核发“一书俩证”。
第四十五条 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一书俩证”规定和城市规划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检查证件。 第六章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设施是指因施工和辅助生活需要、拆迁房屋引起的临时性过渡以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而建设、使用且应按期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规划,必须经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土地使用权,且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保证金,领取临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审批临时建设。越权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建建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物查处。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使用要求: (一)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必须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时建设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准搞钢混、框架结构;
(三)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之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四)临时建设建1层的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建2层的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之个月内按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重新办理延长使用批准手续,否则,以违法建筑处理;
(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准买卖、转让和抵押。
第四十九条 在下列范围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
(一)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范围内; (二)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三)在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控制区内; (四)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五)在已按城市规划实施改造的地段和近期规划实施区内。 第五十条 下列地段,严格控制进行临时建设:城区主要道路俩侧临街,包括延陵东路、延陵西路、南大街、北大街、健身路、怀德南路、怀德中路、怀德北路、花园路、新丰衔、和平南路、和平北路、城中路、博爱路、关河东路、关河中路、关河西路、劳动东路、劳动中路、劳动西路、丽华路、广化街、东横街、西横街、局前街、西瀛里、迎宾路、清凉路、兰陵路、万福路、常新路的西新桥至西涵洞桥段等。确需建设的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临衔临时建设必须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要位置嵌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临时建设的标志,便于监督、检查。
第七章规划管理监察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城市规划法律、
法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权,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俩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规划管理监察职权:
(一)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能够查阅和规划管理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入违法建设的现场勘察和测量,询问有关人员,且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 (三)对正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且对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或违法建筑未完全形成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违法建筑物予以强行拆除;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组织巡回监察,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