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精编【城市规划】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划的其他依据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和修建性)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签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项目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原规划设计时,必须经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城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局部调整意见,经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旧区改建的重点应是危旧房、低洼、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需要改善城市交通、美化生态环境的地块。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严格限制工矿企业扩建。对现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影响居住安宁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和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的应实施且、转、迁。

城市旧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的修建,原则上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绿地、邻里通道,且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装空调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已确定近期实施旧城区建设改造的区域,居民私有住房一律不准新建、扩建。

第二十三 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或破坏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公共设施、河湖水面、水利工程设施、供电高压走廊、

微波通道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插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建直接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设施时,应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下列项目应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1、新征、拨用土地的;

2、通过出让、转让和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在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4、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运营实体需要使用土地的;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对上述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

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核查用地及四邻现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3、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范围和程序: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范围:

1、新征新技建设用地;

2、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 3、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用地;

4、以前虽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新的建设需要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设用地; 5、临时建设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所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且提供用地范围的实测现状地形图及其他指定的图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要点;

土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俩年。临时用地,不准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建设用地能够分期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

精编【城市规划】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划的其他依据编制,经市城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和修建性)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常州市城市规划审议签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项目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设计单位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d9j57twtt4zk8m0hvkq6k2tg1xudp00s68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