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九讲④)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重要)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这些义务称为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三种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是延期抗辨权。时效也是一种抗辨权,是永久抗辨权,这三种是延期抗辨权)(△重要):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构成要件包括:(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效力: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辨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职务,同时履行抗辨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辨权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2、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3、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
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的保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注意区分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当债仅人的债权受到此种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就是债的保全。△重要):又称合同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成立条件是:(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没有采用法律或国家强制力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因债权具有平等性,行使代位权后要入库(即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否则会影响代位权人的积极性。)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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