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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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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原条文 修正案(九)草案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果确有重大立功 减为无 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追缴。 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1

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刑期以上,酌情 徒刑和 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罚。”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2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 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的;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役,并处罚金。 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罚。 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 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3

刑法修正案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刑法有关条文对照表刑法原条文修正案(九)草案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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