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
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以下简 称“视频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视频资源的应用水平, 加强视频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视频资源安全共享与使用, 充分发挥视频资源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支撑作用,根据《深 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深圳市“雪亮工程”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
2017年
-2010年)》的有关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视频资源是指接入“智慧城市视频 联网整合应用服务平台”的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点资源, 包括一类、二类和三类视频监控点资源。各部门利用视频资 源进行城市运行监测、态势预测、城市部件和事件管理、安 全隐患排查、智能交通管理、应急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适 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视频资源的共享和管理遵循 “谁建设,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综治部门、公安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 负责视频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市综治部门、公安部门具备统 一的权限分配权利,保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部门在重要时 段和突发应急事件状态下对视频资源的调用需求。市信息化 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视频资源共享需求的具体授权工作。
第五条 “视频共享管理平台”为全市各部门及各区视 频资源共享及权限审批管理平台,负责流转运行各类使用或 对外共享视频资源申请。
第六条 视频资源的共享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视频资源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 血。
第二章规划与使用
第七条 市“雪亮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 和发布全市视频资源目录。内容包括视频资源类别、位置名 称、摄像头类型、设备状态、建设单位、维护单位等。
第八条 市综治部门负责“视频共享管理平台” 的管理。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视频联网整合应用服务平 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受市综治部门委托负责“视频共 享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
第九条接入“智慧城市视频联网整合应用服务平台” 的视频
资源应按照《深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共享 技术规范》,统一技术标准接入。
第十条各类视频资源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运维单 位负责保障接入平台的视频图像质量,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接 入平台的视频图像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视 频资源,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可采用平台调阅、系统调阅 或其他方式进行。平台调阅指通过“智慧城市视频联网整合 应用服务平台”进行实时调看、录像回放;系统调阅指通过 相关单位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接口方式与“智慧城市视频联网 整合应用服务平台”对接进行实时调看、录像回放;其他方 式主要有视频截图、录像下载等。
第三章申请与授权
第十二条 全市各区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对全市视 频资源目录内的视频资源提出与本区本部门相关的摄像机 操控权限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对授权视频资源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视频资源的权限可分为实时图像浏览、球型 摄像机控制、录像下载与回放三类。实时图像浏览是指可以 浏览经授权的视频监控图像;球型摄像机控制是指可以对授 权的球型摄像机
进行方向、角度、焦距等参数的控制调整; 录像下载与回放是指可以通过联网共享平台,回放或者下载 经过授权的历史录像。
第十四条 各区各部门对自建的视频资源享有最高一 级的管理控制权限,可直接获得浏览、控制、下载与回放权 限,由各区各部门负责日常使用,并对视频信息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市综治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信 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享有全市所有公共区域视频资 源的完全浏览、控制、下载与回放权限,以上单位可根据具 体使用人员岗位职责需求,申请相应权限的账号。
第十六条
在处置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
事
件处理部门可申请对该辖区内公共区域视频资源实行集中 控制和优先使用。
第十七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可申请开放 跟自身业务紧密相关的部分公共区域视频资源的浏览、控 制、下载与回放权限,以上单位可根据具体使用人员岗位职 责需求,申请相应权限的账号。
第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申请开放视频资源权限,应通过 “视频共享管理平台”填写申请表,列明申请的视频资源位 置名称、权限及理由。
第十九条 市综治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负责审批各区各 部门开放视频资源权限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综治 部门、公安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授权。
第四章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建立健
全视频资源安全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部门必须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帐号、权限管理,规范用户帐号的使用,确保用户帐号 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用户帐号实行专人专用,具体用户承担本 账户登陆平台后的视频信息安全责任,账号具备唯一性身份 标识,不得转借他人登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用户不得对视频信息进行翻 拍、翻录、截图、录像、拷屏、下载、存储、备份和传输。
第二十四条 视频图像信息仅能用于与各区各部门职 责相关的公共用途,不能用于个人用途。视频图像信息需向 媒体发布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智慧城市视频联网整合应用服务平台”
对所有用户通过平台使用视频资源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监 管,包括:实时图像调看、摄像机操控、录像资料回放、视 频截图、录像资料下载和资料拷贝等
第二十六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单位, 应建立、健全视频
资源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视频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