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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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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封面

(2015/2016学年)

论 文 题 目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以A建筑公司为例

二 级 学 科 MBA 研 究 方 向 财务管理

财经大学研究生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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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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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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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自从2009年全面进行改革转型以来,又于2012年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将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与营业税和消费税两种流转税相比,增值税是最具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它是对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增值的部分征收增值税,这有效保证了企业避免重复征税。因此,以结构性减税的时代背景为前提,逐步增大增值税的征收围,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合理完善企业纳税体制十分有必要。

然而建筑业处于国民经济的中间环节,要使建筑业营改增得以减税,那么它的上下游企业也应完成营改增,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同时建筑企业应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企业部控制,严格把控合作单位资质水平,从而节约成本,减轻税负,平稳渡过建筑业的营改增。

本文以A建筑企业为例,从六个方面对建筑业的营改增进行了研究,第一章绪论主要描述了营改增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及论文的结构框架,第二章描述了写作该篇论文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描述了营改增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以A建筑公司为例,具体研究了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税负等方面的影响,第五章提出了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及建议,第六章得出结论营改增是社会发展必然结果,但目前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显然还有很多不足,要使营改增得以完美呈现,政府及企业还需进一步努力。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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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Value added tax is the largest tax in our country.The VAT pilot reform of 2012 is a very symbolic event, following the fully implement of value-added tax in 2009.

Value-added tax is the most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design, it adopts multi link tax and value added of each link of tax, which effectively ensures the enterprises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 Therefore, China's tax system reform in the context of structural tax cuts, and gradually expand the scope of value-added tax, re adjust the central and local tax distribution, reasonable and perfect corporate tax system is very necessary.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paniesare in the intermediate link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 to make the tax reduction of the VAT pilot reform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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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enterprises should also be pleted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and plet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T pilot reform. At the same time, construction panies should improve their management level,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 and strictly control the qualification of cooperate panies, so as to save the cost, reduce the tax burden, and get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VAT pilot reform.

In this paper, be itA construction pany, we studied the VAT pilot reform from six aspects.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introduction which mainly describes the background of VAT pilot reform and the structural framework of this paper, the second chapter describ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hesis, the third chapter describes the necessary and feasibility of VAT pilot reform and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in the fourth chapter, we take A pany as an example to study the influence of VAT pilot reform on tax burden,in the fifth chapter, we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VAT pilot reform.the sixth chapt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VAT pilot reform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iculties 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VAT pilot reform, and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still need to work hard.

Key words: VAT pilot reform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fluence

目录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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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4 第一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及意义1 1.1.1研究背景1 1.1.2 研究意义2 1.2文献综述2 1.2.1国外研究现状3 1.2.2 国研究现状4 1.2.3文献述评6 1.3研究容及框架7 1.3.1研究容7 1.3.2研究框架7 第二章理论基础8 2.1营业税和增值税概述8 2.2激励与阻碍效应9 2.3最优税收理论10 2.4收入与替代效应10 2.5税收中性原则11

第三章我国建筑业营改增一般情况分析12 3.1建筑业营改增必要性12 3.2建筑业营改增可行性15 3.3营改增的阻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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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征收管理困难17 3.3.2收入分配问题18 3.3.3纳税地点界定困难18 3.4营改增的意义19

第四章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的影响分析19 4.1公司概况19

4.2公司营业税纳税情况20

4.3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的影响分析20 4.3.1对公司税负的影响20 4.3.2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24 4.3.3对经营形式的影响25 4.3.4对企业管理的影响26 4.3.5对财务会计的影响27

4.3.6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28 4.3.7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29 4.3.8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29 第五章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30 5.1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30

5.1.1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30 5.1.2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31 5.1.3加强企业部管理,规企业经营方式32 5.1.4 加强发票管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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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政府应对营改增的对策34 5.2.1制定合理的增值税制度34 5.2.2合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35 5.2.3制定完善的纳税时间制度36 第六章结论36 参考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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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虽然传统的营业税税率低,但是它存在着全额征收,无法税前抵扣其进项成本费用等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作为流转税,营业税往往多次重复征税,从而使企业的税负远高于3%或5%。然而,增值税只对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从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增值税,因此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然而,在增值税实施进程中,世界各国都无法使其抵扣链条连续完整,因此,尽量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变得迫在眉睫。

目前中国既有增值税又有营业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的一定百分比征收,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征收,从税制设计上来看,增值税要比营业税合理很多,国家设计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初衷是使两税相互补充,但从目前经济发展形势来看,其实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使很多企业对同一种货物既交了增值税又交了营业税,两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意识到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不合理性,党分别于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同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纳税围,加快税收体制的改革,并推进生产型服务业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改革。逐步实现增值税完全替代营业税,是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

到目前为止,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通信业,铁路运输业以及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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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均已纳入“营改增”围,尽管建筑业的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起实施,但这距离政府提出全面营改增已过了几年,且到目前为止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公布,原因在于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增加,建筑业营改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建筑业”营改增税负降低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

1.1.2研究意义

“营改增”作为政府进行税收改革一项重大事项,它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有效消除企业重复征税,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目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已公布了建筑业等行业的营改增具体推行日期,2016年将实现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将从此从历史舞台上消失。这意味着一直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的建筑业,此次实行营改增是时代必然的产物,对于建筑业来说,这么多年来而建筑业一直以来都实行营业税税制,突然的改变必然会给建筑业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会计核算,进项抵扣,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从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分析了营改增给其带来的影响,从而给出了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一些意见及建议,并提出建筑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的建议,从而能够安全度过“营改增”所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因素。

1.2文献综述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即国家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般来说,企业采购的存货是已存在的价值,它不包括在增值额围,而企业通过加工制造所获得的最终价值减去采购价值,所剩余的价值即为增值额,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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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所说的净产值。之所以世界各国均推行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进行纳税,有效地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并且它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特点。

近些年,为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我国一直在频繁改革增值税税制,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但这次变革并不全面,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还尚不完整,仍然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2012年我国进一步深化了增值税改革制度,并以为试点进行了营改增,2016年5月预计营业税将退出历史的舞台,全面实行增值税税制,以便尽可能消除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1.2.1国外研究现状

克里迪(1999)认为,相比增值税,营业税不便征管,纳税人通常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不开发票的方式,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而在增值税体系下,进项成本可以抵扣,税收体系相对较完善,便于税收征管,并且可以减少重复征税。

爱伦(1998)认为,仅仅对制造环节征收增值税,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从而引起税基小,利润转移至下家单位,从而使国家财政税收收入减少。因此,他认为应对增值税的每个环节征税,以保证税收的完整性。

Kay and King(2009)认为,增值税可以减少偷税漏税的行为,提高账务处理的效率,完善税控体系。但其也存在缺点,即税收管理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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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兰德(1967)认为,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较严重,从而导致税收征收率大于法定征收率,因此只有囊括了各行各业的增值税,才能使得税率相对稳定,进而保证商品价格稳定。

欧文(2011)认为,增值税的税基要远远广于其他流转税,这就为处于经济危机时期的国家财政税收提供了有力保障。

查尔斯(2010)认为,增值税的最大优势是其税收中性,纳税人只需缴纳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他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1.2.2 国研究现状

自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试点以来,目前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已全面落实。建筑业的营改增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经过的几年的酝酿,才于2016年3月底出台相关条文,具体实施细则仍有待完善,那是因为他的合规性和利益调整太过复杂。

(1)关于营改增必要性的研究

周凯(1998)认为,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收益等研究,我国应对所有行业实行营改增。王金霞(2009)认为,营改增不宜步伐太快,要一步一步走,循序渐进。胡怡建(2011)认为,我国应尽快实行全行业营改增,并具体分析了营改增的利与弊,并提出了推进改革的建议。施文泼,贾康(2010)认为,我国目前的两税并行体制造成了税率过高,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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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扩围,中国在全行业实行增值税体制将是大势所趋。小灵,红群(2000)认为,建筑业营改增进一步扩充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扩大了税基,使税收体系更完善,不仅避免了企业偷税漏税,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所有我们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乃是切实可行的。因此,以上专家统一这样认为,中国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变革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关于营改增对行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解珺(2012)认为,营改增通常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加纳税款,从而减轻企业的税税收负担,使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提高收益,但这一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营改增的税率分为6%,11%,13%及17%四挡,而原先的营业税只有两档税率,分别为3%,5%,而营改增后所设置的税率大大提高了,若企业取得的进项抵扣成本税率低于销项税率,很可能使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因此,建筑业营改增企业应关注国家政策动向,充分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准备。璐(2012)认为,在服务业领域,由于现代服务业较容易获得进项发票抵扣,因此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会使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但建筑业包括了许多人工成本,而人工成本属于职工薪酬畴,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无法进行本抵扣,这将会导致建筑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高于国家拟核定的税率。欧涉远(2000)认为,从目前已经执行营改增的企业来看,税负是明显有增无减的,而建筑业本身相比其他企业而言,管理相对混乱,因此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将明显上升。由此可见,从税负方面考虑,建筑企业应仔细研读营改增政策,尽可能要求上游单位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企业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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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研究

天永(2015)认为,目前建筑企业的部管理制度尚有缺失,现在建筑企业执行的是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按11%缴纳增值税,税率将有所大大提高,营改增将对企业的部管理机制带来巨大挑战。王建平(2008)认为,建筑业处于全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仅对建筑业执行营改增并不可取,这将导致企业大量进项发票无法抵扣,可以采取对其上下游企业均实行营改增措施来缓解建筑企业的压力。安体富(2010)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持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财政收入比例保持不变,国税和地税的分工方式应保持不变,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仍然保持缴纳给地税局,税收收入仍然交给地方政府。钱承浩(2013)认为,营业税是按含税价格计征,而增值税按不含税价格计算,两者计税依据不一致,企业应为此做好准备,将合同金额由含税金额变更为不含税金额,重新计算工程毛利等。王德荣(2012)认为,建筑企业应向交通运输业等已实行营改增的行业企业学习,总结他们的长处和短处,充分分析自身的优势及劣势,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合理选择上下游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合理避税。

1.2.3文献述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观点,国外专家普遍认为营改增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势在必行,只有当增值税覆盖几乎所有行业时,税制才更完善。而从税负方面着手,对营改增进行分析是国专家的研究方向。但专家毕竟分析的比较理论,而具体到建筑行业的相关研究目前来讲还较少。本文以A建筑企业为例,对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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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研究, 对建筑企业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1.3研究容及框架 1.3.1研究容

本文以A建筑企业为例,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定义出发,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税负、造价管理及核算、经营形式、企业管理及财务会计等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如何应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对策和建议,以便建筑企业能够尽早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准备,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1.3.2研究框架

本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研究对象,对建筑业的营改增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建筑业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从而提出了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及建议,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安然渡过此次改革。

本文分了6个部分对建筑业营改增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写作背景及意义等,第二部分描述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研究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描写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描述了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的影响,第五部分写了A建筑公司应对营改增的对策,第六部分得出结论建筑业营改增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企业与国家都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做好筹划,积极应对这次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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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基础

2.1营业税和增值税概述

所谓营业税就是对负有销售行为的个体所取得的销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最大特点就是全额征税,它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计征方式与进项成本费用没有任何关系,是总量税收方式。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平行的,他们相互补集,征了增值税便不征营业税,征了营业税便不征增值税,总体而言,因为是按总额征税,所以税率较低,营业税的税率设置一般是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税率。由于营业税的计征方式是按营业额全额计征,与成本费用无关,因此它便于税局管理,征收简便。

增值税是国家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企业所创造的新的价值。目前,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即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作为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及消费税有着很多共同点也有不同点,首先它们都是以所有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在税率设置上也是与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的,即实行不同行业不同比例税率。其次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差额征税,而营业税和消费税在这方面就明细不足,它们不能实行抵扣,这就导致了所谓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有着很多营业税和消费税所没有的优点。第一,它能够使税负达到平衡,有利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公平竞争;第二,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购买方通过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网上认证,从而抵扣进项税,没有专用发票便抵扣不了进项税,通过这种方式完善扣税链条,通过发票传递将货物从一个环节传递到另一个环节,从而最终传递到消费者身上,它们相互制约,若有一方少交税,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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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必然会多交税。可见,增值税发票使买卖双方在纳税上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另一方面也给税务机关减轻了很多工作负担。

2.2激励与阻碍效应

所谓税收激励效应,它通常是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税收优惠制度来引导人们投资于国家所期待的行业,以此来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例如,国家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免交增值税政策,这便是引导人们多多投资于农业生产,以达到粮食能够充分供应。很多欠发达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需求,会给予所得税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还有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旨在保护我国国民经济等等,这些政策都小异,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以此来拉动经济发展。然而政府作出的种种激励行为往往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还与需求和供给效应相关。例如,在需求弹性不变的情况下,供给弹性越大,那么消费者支付的税后价格就越多,而销售者得到的税后价格反而越多,因此,人们更愿意去投资生产。相反,在供给弹性不变的情况下,需求弹性越大,那么消费者支付的税后价格便越少,而销售者得到的税后价格越少,因此,人们往往不愿意投资生产。

与税收激励效应相反,国家通过设置高税率来阻碍纳税人从事某项经济活动,即为税收阻碍效应。例如前段时间在和两个城市试点的二套房房产税,政府征收二套房房产税的目的就在于抑制投资者因过度投资炒房而导致的房源需求过大,房价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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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最优税收理论

所谓最优税收理论,顾名思义,就是这种税收理论对于相关各方来说都是平等而公平的,这种税收状态处于最完美的状态,它既不让纳税人多交税,也不允许纳税人少交税,它既充满效率,对相关各方又充满公平。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必须保持中性,不干预国家资源的配置,以免导致纳税人产生不当行为。也就是说资源只能从私人传递到政府,不应扭曲。而税收的公平原则体现在各方各面,它既要求横向对比又要求竖向对比,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它每年的税负率应差不多,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而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它每年的税负率应应与同行业其他公司保持一致的税负率,即税负率维持在同一水平。

国家正是用这种税收理论来调控我国经济的。起初,有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因此税收应保持中性,国家不能通过税收干预市场。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及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出现的行业越来越多,市场越来越多样而复杂,人们才发现税收可以实现调控经济这一重任,防止市场失灵而出现经济负增长,从而导致国家经济倒退。当然,最优税收理论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将它原封不动地套用于各种经济主体,而不做任何变动,因此,我们应分析不同经济形态,制定出适合于不同经济形态的税收理论。

2.4收入与替代效应

人们将因纳税所引起的收入的减少称之为税收的收入效应。人们的收入高低会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而变动,税率越高收入越低,税率越低收入越高。人们为了避税而采取的可供替代的经济行为称为替代效应。例如,政府对某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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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人们便会选择另一种可替代的免税或者税率少的商品。然而,经济活动的改变会影响到税基,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所以说,一般情况下税收政策总会带来收入与替代效应。但是并不是所有税收政策都会带来收入与替代效应,也有例外的时候,那就是另一种税收理论--税收中性理论。在这种理论状态下,政府征税只会影响收入,不会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选择,因此它不会产生替代效应,人们将这种情况称为税收中性理论。税收中性理论的一种典型的例子就是个人所得税。例如,王某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那么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元,按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王某应纳税额=18000*3%=540元,那么他王某实际可拿到17460元,个人所得税的多或少不会影响王某经济行为的选择,因此它只会产生收入效应,不会产生替代效应。

2.5税收中性原则

在很早很早以前亚当斯密就提过中性税收原则。到了19世纪末,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又一次提出并支持了中性税收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税收应保持独立性,既然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费,这已经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那么就不应该给纳税人增加额外的负担,因此,纳税人在纳税时不应产生任何手续费等类似的额外费用。按照这个原则,人们只要生产和消费就要纳税,而且它不会产生任何其他费用,因此它并不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习惯。到了二十世纪中期的时候,很多西方国家意识到税收具有调控经济的作用,于是这些国家将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手段,但是他们其实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矫枉过正,很多国家均认为税收的调控作用是万能的,误认为通过税收调控能够解决市场的一起难题。因此这时候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税收中性理论便没有了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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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说成是完全市场化的,起不到任何调节作用,所有这时候的税收中性理论也不被重视。直到80年代,人们发现税收调控并不能解决宏观市场出现的所有问题,这时候市场又开始失灵,这时候经济学家们又开始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市场,认为市场具有自我调节的作用,这个时候税收中性理论才又得以重视。我国也有经济学家认为我国应执行税收中性理论,但是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税收中性理论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非常的发达,并且它的自我调控能力非常强的国家才能够发挥作用,它主要是依赖于市场,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经济发展还不完善,我国现阶段还主要靠国家宏观调控来调节经济,所以说税收中性理论目前在我国并不适用。

第三章 我国建筑业营改增一般情况分析

3.1建筑业营改增必要性

尽管营改增已接近尾声,但目前我国仍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营业税还尚未取消。例如建筑业到现在为止还在缴纳营业税。建筑业目前按收入总额,即全部工程款总额计征营业税,那么就必然会存在成本费用不能抵扣的情况,而这些成本费用在采购环节均支付了增值税,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合同毛利只占合同总额的一小半,那么一大半都是成本费用,但建筑业却按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而企业的进项原材料已经由上游单位缴纳了增值税,而上游单位又通过售价将增值税转嫁给了建筑企业,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最终的商品还得缴纳营业税,这在无形之中便使建筑企业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因此,我们说重复征税现象非常非常的严重,这无形之中便使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加重了很多,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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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了消费者的纳税负担。例如,A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合同金额为1亿元,进项成本费用为6000万,进行税为871万元,那么A建筑公司需交营业税=合同金额*营业税税率=300万,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收入*11%-进项税额=120万,节省了180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现在所适用的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显然不合理,重复征税现象异常的严重。前面已叙述过,营业税的概念是总量税,即对销售和服务行为的收入总额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营业税是我国对向国提供销售行为的主体所按全部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税种。而增值税是按收入与成本的价差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建筑业缴纳营业税,但其在采购原材料时,已经支付了进项成本费用的进项税,而营业税的定义要求纳税人按应收对方全部款项的全额征税,那么建筑企业原来已经就所采购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支付给了上游单位,但在发生销售行为时还得再缴纳一次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本身是平行征集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重复缴纳了两次税。国家政府考虑到了税负过重的问题,于2011年发布了财税【2011】110号文,文件规定在原3%、13%、17%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两档6%、11%的税率,他们分别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服务业以及运输业等等。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它的抵扣链条将会完整,企业将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差额征税,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同等福利水平应纳税相同,不同福利水平应纳税不同。建筑业主要是依靠劳动者的劳动力,它也是劳务的一种,即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它目前还在征收营业税,但税法又规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是劳务,却缴纳了不同的税种。即普通劳务实行差额征税,只对增值部分征收,而建筑劳务却全额计征营业税,这便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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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混业销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提供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时,若两者是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的,劳务和销售可以分开算,劳务归劳务,销售归销售,分别纳税。劳务交营业税,销售交增值税。而对于建筑业,由于它是提供劳务的同时伴随着销售外购货物,在法律上,销售外购部分货物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这必然会导致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同性质的业务,却征税不同,有失公平。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法,即购买方从销售方出去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抵扣认证,从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由上游企业转嫁给下游企业,再由下游企业转嫁给另一个下游企业,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环环相扣,既保证了国家税源充足,又使得任何一个纳税人都无法偷税漏税。建筑业属于各种行业的中间环节,而目前建筑业仍实行营业税,它的进项原材料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么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建筑业这一块便断了,而建筑业的原材料等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那么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必定相当高,对于国家合理配置资源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我国目前实行以票控税,但目前的以票控税的模式仍不甚完美,存在漏洞,因此这就必然导致了建筑业的税款流失。税务部门一般通过企业的申报表对企业的税收情况实行监控,但对于跨区域经营的建筑企业,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尚未联网,信息不能共享,这便使得某些建筑企业有空可钻,不按实践申报税控,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例如,目前建筑届普遍流行的挂靠行为,甲建筑队挂靠于A建筑公司,由A建筑公司定期向甲收取一定金额的挂靠费,A建筑公司对于甲的建筑行为一律不管,并按收取的挂靠费缴纳营业税,此时,甲建筑队与B签订了工程建筑合同,合同完工经验收合格后,B直接向甲建筑队支付了工程款,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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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只要双方串通,不索取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而税务部门对此种情况难以控制,这就导致了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并不是国家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或者减少收入而制定的改良税收政策,它是各行各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必须经历的一条路,它使得税收管理得以完善,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传递到消费者手中只需对每一步的增值部分纳税,充分体现了增值税的含义,实现消费型增值税的目的。

3.2建筑业营改增可行性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不仅能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更能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避免偷税漏税,增加财政收入。目前,我国已将剩余价值即增加值纳入经济核算中,相比总产值,建筑企业的增加值核算更能体现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便推动了建筑业营改增的进程。

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行中,在各行各业之间,建筑业处在中间环节,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财政税收收入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2015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领导人提出尽量在15年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到了2016年,国家领导确定将在16年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任务。这在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又将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对我国经济的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5年,整个建筑业的总产值据相关部门统计得出是约十八万亿元,同比上一年增长了10.2%;其中已经完全竣工,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产值约为十万亿元,同比增长了7.5%;其中建筑业中的房屋建造企业的总施工占地面积为126.93亿M2M,相比之下也增长了10.4%;并且已经完成施工,达到可销售状态的房屋面积为42.14亿MAM,相比往年增长了5.4%;从合同层面上讲,总共合同金额达到32万亿元,提高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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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达到7000亿元,正向增长14%。到15年年底,建造企业不管在数量上还是从业人员上,都有所大大增加,并且增加比例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比例,不管从哪一个层面上讲,建筑业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各行各业中都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它起着决定性领导地位,并且,总产值,建筑面积,合同总金额等等都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为我国GDP的增长贡献了一份至关重要的力量。建筑业每年都创造出如此大的产值,按目前营业税的体制核算,每年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奉献了巨大力量。建筑业的庞大税基为营改增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研究表明,若将建筑业的营改增税率设置为6%,将减轻企业的税负,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若设置为11%,将减轻企业的税负,同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相对保持稳定,若设置为17%,将增加企业的税负,同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目前建筑业的营改增税率普遍呼声为11%,这既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又能保持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建筑业的营改增有利无弊。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活动中起着支柱性的地位,它在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处在中间部分,即上一环节有增值税进项,下一环节有增值税销项,而自己本身却缴纳营业税,那么它所有支付给上游单位的增值税税款均无法抵扣,而企业自身所缴纳的营业税有无法转嫁给下游单位,每产生一笔收入都要重复缴纳税款,企业税收负担较重。由于建筑业实行营业税,营业税又属于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那么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工费等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而这些原材料,人工费在采购过程中已支付进项税额,而建筑业的原材料和人工成本往往占据了建筑总成本的一半以上,这就导致了建筑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另外,目前有很多小型建筑施工队挂靠在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下面,并且他们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大型建筑企业并不负责申报他们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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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那么必然就导致建筑企业很难将分包份额从收入总额中区分出来,所以说建筑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相反,增值税是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差额征税,只要有进项发票便可抵扣,这一方面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另一方面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我们可以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3.3营改增的阻碍

尽管营改增项目早在2012年就开始在全国围试行,但截至2015年年底仍未完成,目前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具体时间还未定,国家在实行全面营改增的道路上遇到了种种困难。

3.3.1征收管理困难

目前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而营业税由地税征收,而营改增后,税款将归国税所有还是地税所有,这将很难抉择。若营改增后税款由国税进行征收,那么地税将失去一大笔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很难找到其他办法来填补这一块财政收入的缺失。若像有关部门及人士提议的那样,将国地税合并,那么在职权划分上又会是一个新的问题,而且,目前仍执行营业税的税种将要重新设定,税率设定在多少合适又将是另一难题,国地税合并还必然会带来一大批税局工作人员的失业,怎样安排这批人员再就业又是一难题。因此,无论如何处理,都会给国地税部管理机构带来难题。然而,就营改增后税款归哪个局所有还是国地税合并问题,本人认为后者更合适些。我们可以将合并前业务能力强的相关人员放置在合并后相适应的重要的岗位,而剩下的部分岗位再通过一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能者上。这样既可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又可以降低国家税收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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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收入分配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营业税,营业税占据了地方财税收入的25%以上。而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型税种,国家占大头,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地方占小头,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靠营业税,一旦营改增后,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为了保持原有的财政体制平衡,那么就必须重新设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有研究表明,地方与中央的分享比例应在3:7-4:6比较合适,或者说中央以其他方式对地方损失的财政收入予以补偿,这样便可以使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达到现有的平衡。

3.3.3纳税地点界定困难

建筑业目前实行营业税税制,而营业税税制规定建筑业应以提供应税劳务的地点为营业税纳税地点。而目前的增值税税制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而建筑企业通常作业流动性大,不可能一直在企业所在地提供劳务,那么便形成税收属地问题,即到底是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还是由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征收。如果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那么税务机关必然需要跨地域征收,很难掌控建筑工程完成情况,现金流情况等,这给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若还按营业税税制规定一样,实行项目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这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方便,但他对负责项目财务核算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要求很高,若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由总部统一发放,这不利于增值税进项抵扣,这无形之中给建筑企业增加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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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营改增的意义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建筑业就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平行的税种,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属于重复征税,它一方面是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又要按建筑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并没有按所谓的差额征税,因此货物在流转过程中缴纳了两次流转税,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营改增后企业只要缴纳一次增值税,且增值税是对差额进行征收,不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能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 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的影响分析

4.1公司概况

A建筑公司拥有特级的承包资质,它的经营围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装修装潢等,在全国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它更有道路,环保,桥梁,园林等15个承包设计资质,更是集建筑科研设计和投资于一体,属于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一家大型建筑企业。A建筑集团公司旗下有两家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均属于建筑公司,并具有国家一级总承包资质。A建筑公司是一家大型建筑集团企业。它具有悠久的历史,始建于改革开放初期,在成立之初至今一直在稳步发展,公司员工人数已从成立之初的一百人增长到今天的三万人。为国家解决了几万人数的就业问题。

A建筑公司非常的有实力,资金雄厚,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它的注册资本为6亿元,资产总额为210亿元,负债总额为107亿元,净资产为103亿元。A建筑公司更是人才济济,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数高达36%以上,本科学历达到53%,拥有1500名一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2049名,其有2家全资子公司,52家联营企业,公司业务分布在全国围33个省。2015年全年,实现总产值922亿,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总施工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完成可销售施工面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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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国家缴纳了35亿以上税金。是地方税局税收来源的支柱性企业。曾9次获得国家建筑行业综合实力考核第一名,是中国500强企业,建筑10强企业。

A建筑公司一直以来坚持创新领先、品牌经营、稳步发展的理念,采用集权与分权相集合的财务管理理念,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效率较高。公司具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具有100层以上的建筑资质,这等资质在全国围数一数二。公司董事长2015年被省评为10大先进个人,A建筑公司获得詹天佑奖。

A建筑公司所建造的工程一直以来均引领着时尚的潮流,建筑物外观设计独树一帜,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它注重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以想百姓所想,思百姓所思,感恩奉献为公司企业文化,公司员工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并与30家全国知名企业成为战略伙伴,坚持合作共赢的工作理念。被省地方税务局评为A级纳税人,公司现金流充裕,在人民银行的征信信用评级优秀。是多家银行的重点客户。

4.2公司营业税纳税情况

A建筑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它集研发,建筑,设计,装修装潢为一体,A建筑公司目前流转税税种和税率分别为3%营业税,交纳7%城建税以及5%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015年,A建筑公司合计交纳了369.6万元流转税,分别为660万元营业税、城建税高达46.2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33万元。是省地税局的纳税大户。

4.3营改增对A建筑公司的影响分析 4.3.1对公司税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行原材料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以A建筑公司为例,2015年工程结算成本如下表:

表4.1 工程结算成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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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实际成本 原材料 人工成本 其他费用 改革前:营业税 改革后: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当年再新增设备

2.2亿元 2亿元 55% 35% 10% (2.2*3%)=0.07亿元 [2×(55%+5%)÷(1+17%)×17%]=0.17亿元 2.2/(1+11%)*11%=0.22亿元 0.22-0.17=0.05亿元 又能增加抵扣,关键是所有进项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毛利率大概是10%,若将其全年的收入按2.2亿元算,成本总计是2亿元,这2亿元的成本中包含了55%原材料费用,建筑工人的劳务成本为35%以上,其余剩下的为其他一些成本。因为营业税是价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我们这里统一认为一切收入成本都是含税的。

营改增前,我们通过计算得出营业税为0.07亿元(2.2×3%)。营改增后,因为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就是建筑工人,它所计算的成本应在职工薪酬里面核算,建筑工人不能向所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必然导致A建筑公司不能抵扣,所有说我们所能抵扣的仅仅为0.17亿元,即2*0.6/1.17*0.17,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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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项的差额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我们已经计算出进项为0.17亿元,再计算一下销项税,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1%,那么A建筑公司的销项税额为0.22亿元,即2.2/1.11*0.11,那么二者之间的差额为0.05亿元便是A公司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前,A建筑公司全年需要缴纳0.07亿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该公司只需缴纳0.05亿元的增值税,少交了0.02亿元的税金,以上都是从原料供应方面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我国从2009年年初开始,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进项加大销项减少,使得A建筑公司税收负担减少,这对于A建筑公司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它可以通过购买高效率的机器设备替代工人作业,这样一来在人工成本日益提高的今天,给建筑企业节省了一大笔成本,同时还有利于企业的安全施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A建筑公司来说,它的总体税收负担是下降的。

我们以上得出的结论是基于理论基础上的,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我们已经默认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没有铺浪费,一切该开专用发票的均能取得专用发票,企业所合作的供应商均很正规,没有偷税漏税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自身业务比较分散,工期长等原因不便于管理,因此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会遇到很多挑战。例如,A建筑公司的一些原料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供应商所提供的砖、瓦、砂、自来水、混凝土等建筑用材自自己生产的,例如,我们下表以合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为例,那么新的工程结算成本如下表:

表4.2工程结算成本表 收入 2.2亿元 .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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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本 原材料 人工成本 其他费用 改革前:营业税 改革后: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纳增值税

2亿元 55% 35% 10% 2.2*3%=0.07亿元 2*(55%+5%)/(1+3%)*3%=0.035亿元 2.2/(1+11%)*11%=0.22亿元 0.22-0.035=0.185亿元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缴纳3%的增值税就可以了,那么即使这些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建筑工程公司,A建筑公司也只能抵扣原材料总额3%的进项税款,与本应抵扣的17%相差甚远。对照A建筑公司自身应缴纳的11%增值税,A建筑公司还得自身多交8%的增值税,由上表可知,A建筑公司本身需要缴纳的销项税额不变,仍然为0.22亿元,但进项税额却由原来的0.17亿元减少至0.035亿元,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原来的0.05亿元提高为0.185亿元,相比应缴纳营业税额,多缴纳了(0.185-0.07)=0.115亿元增值税税款,这无形之中使A建筑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增加了很多,而建筑企业本来利润空间就较小,因此,建筑业的营改增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我们通过对以上两表的对比分析得知,建筑企业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特别大,若建筑企业所选择的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部管理较正规,A建筑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所有进项成本均能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预算合同毛利率时可以降低预期毛利率,以争取到更多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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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选择的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在做合同预算时,必须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这一现实问题考虑进去,在洽谈业务时保证较高的毛利率,以此来弥补因多纳税所带来的损失,总而言之,建筑业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建筑企业应做好充分应对的准备。

4.3.2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所签订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分别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我们以固定造价合同为例,营改增前,假设A建筑公司该项合同收入总额为11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999万元,其中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含增值税成本为600万元,目前已完工60%,以前年度已确认完工40%,那么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100*(60%-40%)=220万元,此处合同收入包含了营业税,当期合同成本=999*(60%-40%)=199万元,合同成本包括了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合同毛利=220-199=21万元,营改增后,合同收入不再包含增值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220/(1+11%)=198万元,同时合同成本中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不再纳入成本进行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999-600+600/(1+17%)】*(60%-40%)=182万元,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198-182=16万元。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包含增值税的,即总收入不包含销项税,但在其所有的营业成本当中,只能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还有一部分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额还得算作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而收入和成本的增值税所占比例并不配比,销项比例大于进项比例,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同样金额的合同会导致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营改增之前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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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成本加成合同为例,A建筑公司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比例的费用来确定合同收入,营改增后,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不再纳入成本进行核算,合同成本降低,A建筑公司将以合同总收入为基础减去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建造成本降低,那么以成本为基础,一定比例的费用也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总收入。

由于营改增后,建造合同收入和毛利将发生变化,那么A建筑公司招标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A建筑公司再次对外招投标时,它的招标书所报价格应注明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企业在编制合同收入毛利等预算时也应将原来营业税的思维模式改变成增值税的思维模式,计算出准确的合同收入及毛利。这些复杂的改变无疑给A建筑公司带来了很大困难。我们举个例子,原来营业税制度下,所有的成本费用都按总额计算,计算简便,数据容易取得,因此计算准确,但营改增后,有多少进项成本的进项税能够抵扣,又有多少成本不能抵扣,企业很难合理预计,同时,企业需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以前的标书都要大量修改,需要重新编制部定额,给企业的预算编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4.3.3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存在着很多挂靠行为,A建筑公司目前也是如此,而这些挂靠的小企业一般都是小型微利企业有时甚至是个人,他们为了使自身利润最大化,经常采取销售不提供发票,采购不索要发票的方式来逃税,在营改增之前,提不提供发票对应A建筑公司而言影响并不大,因为营业税只按总额纳税,跟进项成本没有关系,但在营改增之后,没有进项发票A建筑公司就无法抵扣,没有进项税就得多交税,使得自身税负提高,利润减少。但对应那些挂靠单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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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供给A建筑公司增值税发票,那么它们自己必须索要发票才能达到进销平衡,但它们的上游供应商原本不开票便不用交税,现在开了票,自然会把税金转嫁给挂靠企业,要求加大,这样一来,挂靠公司的利润空间大大缩水,因此,营改增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从而使建筑企业的经营形式发生改变。

对应A建筑公司现在的联营项目来说,对于联营方来说,要不要进项发票都无所谓,因为他们只需要按照收入总额的3%缴纳营业税即可,即使索要了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任何税,不索要发票还能使进价降低,因此他们也很乐意在采购原材料时不索要发票。但实行营改增后,有销项就有进项,而增值税的进项与成本费用密切相关,进项发票越多抵扣便越多,纳税便越少,相反,进项发票越少抵扣便越少,纳税就越多。如果联营企业在项目过程中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不但增加企业的进项成本,使企业纳税增多,利润减少,还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涉税风险,这对于A建筑公司和联营方双方来说,都百害无一利,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联营合作模式发生改变。

4.3.4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建筑企业与一般商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同,一般的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其生产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同一地点,便于管理层的经营管理,建筑企业是一种提供劳务性质的企业,其劳务一般发生在全国各地,例如,提供建筑施工工程劳务的单位,企业通常情况下都是跨省作业的,它的原材料理所当然会运至不同的施工点,而不是统一存放在企业管理总部,在每个施工点都设有物料管理仓库,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省运费等费用,所需的材料也由不同项目自行采购,自行索要,审核,整理发票,然后再将已初审通过对发票既往公司总部,再由总部统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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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这一过程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而我们发票制度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出的180天认证抵扣,超过了180天便抵扣不了,这无形之中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难度。而现实操作过程中则更为复杂,首先公司的财务会计在收到发票是得先核对票面信息,如是否为专用发票,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等等对不对,这对财务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改增后A建筑公司的纳税地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营业税制度是规定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的,而增值税制度则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发生了改变。

4.3.5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由增值税的定义可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不包括在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成本费用的价值,而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均属于企业的资产,在原有的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属于价税,营业税的进项是计入原材料价格的,这样,营改增后,企业的资产便小于营改增之前企业的资产,而在企业负责不变的情况下,分母变小,引起资产负债率增加,给企业的筹资等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本身性质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税,那么企业在确认劳务收入的时候,假设营改增之前合同金额为1亿元,那么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可直接确认1.11亿元的营业收入,但营改增后,企业只能确认1亿元的营业收入,由于收入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收入减少,从而利润减少,企业的利润率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在现行的营业税税制下,A建筑公司是不用自己缴纳营业税的,而是由委托施工单位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A建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尽管尚未收到劳务款或部分收到劳务款,但也不用缴纳高额的营业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几乎没有影响。但营改增后不同,A建筑公司需在委托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立即确认收入,一旦确认收入便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以法人为主体缴纳,不可以代扣代缴,但大多数情况下,A公司在确认收入并未收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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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收到合同款项,却要事先垫付增值税,那么增值税将长期占用企业大量资金,是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使企业的现金流量减少,引起企业的资金困难。

4.3.6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国家为保持税收收入的相对平衡,制定了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规定中称就营改增后税款归属问题,仍然按照原来营业税规定执行,即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仍然归原来的试点地区所有,使得地方税源不会突然间骤减。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就税款缴纳问题,也将仍然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建筑企业原根据营业税规定,税款缴纳给项目所在地地税局,那么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业将会在项目所在地的国税局进行预交,但关于进项抵扣问题,因一家建筑企业只会有一个纳税识别号,因此,进项发票只能汇总至总部进行统一抵扣,而国家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规定是,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不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该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预缴,而由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该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总部按20%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预缴,对于建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的规定,给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首先就增值税来说,销项税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但进项发票却要一级一级汇总至总部统一进项抵扣,由于建筑企业通常都是跨省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这样逐级汇总需要很长时间,但增值税发票从开出到认证抵扣的时间却只有180天,在时间上给企业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其次,建筑企业为了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各项目部的负责人自行以项目部的名义和供应商签订合同,那么上游单位开出的发票只是以项目部为抬头的,这样的发票汇总至总部便不能进行抵扣。这样一来,对建筑企业就提出了另一个要求,就是建筑企业从此以后对所有的项目必须统一规定,签订合同时以公司名义签订,不允许再私自签订合同,进行发票抬头的全称必须与企业总部的全称一致,否则不予接受发票,并且为了减轻时间紧凑所带来的增值税销项和进行认证不能及时这样负担,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在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的部分负担。再次,如前面提到的,二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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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分支机构是要在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构先进行预缴增值税的,那么分支机构在预缴了增值税后,应及时报告给总部,以便总部能够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能够及时抵消这部分预缴税款。最后,由于营业税的缴纳方式较为简单,它只对总额按一定百分比进行计征,即项目部只要确认了收入,便在当前征收期缴纳营业税即可,相比之下,增值税的及时要复杂得多,它对发票的票面,抵扣方式等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增加财务人员,并设置专门的税务筹划岗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做好万无一失的准备。

4.3.7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A建筑公司控股的两家子公司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因此基本上都是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投标,再分包给两家子公司,在目前的营业税税制下,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整个项目的营业税,再由A建筑公司按比例分配给两家子公司。但营改增后,由于A建筑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属于三个法人主体,而增值税按法人缴纳,那么两家子公司必须按分包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自行缴纳增值税,而A建筑公司以此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并自行缴纳增值税。其次,A建筑公司目前材料采购采取由总公司统一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然后再分配给子公司的策略,营改增后若再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原料,那么收到的进项发票只能由A建筑公司进行进项抵扣,而子公司抵扣不了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这种统一采购再分包的采购策略将发生改变。

4.3.8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若建筑业营改增按11%征收增值税,那么A建筑公司的全年营业收入将下降11%,对企业的经营规模、信用评级、融资授信等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其次由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按新的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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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将不再作为A企业的资产,企业资产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总而言之,营改增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多方的利益,同时对建筑业的上游单位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为保证营改增很好地实施,必须保证上游企业也能很好地实施营改增。对应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因为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及员工提前谋划应对策略,积极面对营改增,使自身平稳渡过营改增,尽量将营改增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五章 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营改增已接近尾声,建筑业营改增也是势在必行,而营改增将会面临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和企业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政府对税率设置、与上下游企业关系、负责税款征收的机关等等问题应做好一切详细的考虑。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积极应对这次建筑业的营改增,平稳渡过这次转型期。

5.1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5.1.1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原实行营业税期间,由于营业税只按总额纳税,对于进项来说,有没有发票都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便于个体户等不正规的上游单位合作,这样一来上游单位不提供发票,自己便可少交税,同时又能降低合同价格,对于施工双方来说,都节省了一笔费用。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没有进项发票就意味着不能抵扣,那么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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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只能按销项税额全额纳税,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纳税负担。因此,从现在开始,施工企业对选择合作供应商这一块应充分重视起来,选择正规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对于企业较有利,因为个人单位为节省税收费用偷税漏税现象很严重,向个人单位索要发票很难,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那么对于施工企业自身11%的税率来说,意味着自己需承担8%的额外税负,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认证抵扣的税款越多,自己缴纳的税款便越少,相反,认证抵扣的税款越少,自己缴纳的税款便越多,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合作供应商时,应准确无误地核对对方信息,选择正规的一般纳税人合作,以免取得的进项发票税率过低或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进项抵扣,尽可能使可抵扣税款最大化,将企业可能会出现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5.1.2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建筑行业不同企业的规模,部管理制度等还存在很大的差异,一些公司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先进的大型建筑企业已经意识到了建筑业营改增企业必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他们已经开始未雨绸缪,早早就提前开始做起准备。它们先从自身出发,加强自身管理,招聘了大批税收筹划人才,来为企业研究适合自身的营改增解决改善办法,从而使企业在此次营改增中能够真正做到税负降低,真正做到减税的目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所有企业应向先进的建筑企业学习,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前,抓紧时间研究国家税法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专员,召集全公司所有部门主管,加班加点,集体讨论出一套适合自己的营改增改革方案,并向全公司灌输增值税的概念,让员工了解增值税的原理,制度营改增改善制度,并从此严格执行该制度,认真筹划好税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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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营改增按财务会计分支来说,属于税法的畴,营改增所有的相关文件都属于法律制度,因此,建筑企业在要求各财务岗位人员做好充足应对准备的同时,应首先聘请一个优秀的法务,或者至少有一个兼职的法律顾问,来充分解读营改增相关法律制度的含义,提醒企业应注意的地方,以免企业在时间操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认真计算税款,以免发生多缴或漏缴税款。同时,企业最好同时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帮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争取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减轻企业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一个是价税一个是价外税,因此,从此以后我们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书,应注明此价格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保证一定的利润空间,以免日后面临因合同金额歧义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5.1.3加强企业部管理,规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前,大型建筑企业一般集团总部无论规模,资质,现金流等相对下属的建筑单位或分支项目都好很多,因此,为了对外投标便利,集团企业一般会以自身的名义对外投标,然后再将投标得到的项目分给下面的子公司或者分项目部做,对于子公司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集团总部代缴,再由集团总部进行项目结算时扣下已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实行增值税后,这种操作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增值税最大特点是要求抵扣链条完整的,从供销关系上应一级一级认证抵扣,例如,集团公司投标得来的项目再分销给子公司时,不能再向原营业税那样代扣代缴营业税,而应该签订正式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在税法上应为买卖关系,子公司应开具专用发票给集团公司,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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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清与子公司在税法上的关系,合理纳税,并规自身的经营形式,规避纳税风险。

5.1.4 加强发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项目较分散,在全国各地都有项目,而项目所需工作人员往往并不是企业自身的工作人员,而是临时在工地所在地招收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不懂增值税的原理,因此,在工地接收砖,瓦等原材料时,根本没有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收据,有时甚至不索要任何票据对于他们来说是没有区别的,也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货收到就好,他们索要发票意识薄弱,这就导致了总公司无常按规定充分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充分认证抵扣,进行不充足,使企业多纳税,增加税收成本,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针对以上企业无法足额取得进项发票问题,企业应加强部管理,充分做好税收筹划。首先,通过公司网的形式,将总部税务专员对增值税原理的讲解上传到公司网上,要求基层员工必须上网学习,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其次,要合理计算好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发票单价不得高于多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发票单价不得高于多少,合理计算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成本以及企业的税负。再次,因建筑企业很多情况下是由施工地的项目部自行与供材上签订合同的,这样建筑企业总部便抵扣不了,因此,企业应这样规定,要么由总部统一与供材单位谈判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抬头为企业总部,要么由项目部自行谈判,但由总部进行统一付款,并且开具发票抬头仍应为建筑企业总部,不得开其他单位名称,否则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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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政府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前面我们讲到的都是企业应对营改增所应采取的应对办法,那么,政府在制度营改增税收法律制度时,是否也应该考虑点什么,而不是盲目认为税率想定多少就多少。本文认为,政府在制度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时,除了想到自己的财政收入外,还应重视企业的承受能力,过多的税收负担会将企业压垮,对经济的增长以及财政收入的来源百害无一益。因此,政府应以保证建筑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或不变为原则,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营改增具体政策方案。使得营改增这样政策对经济增长,对国家财政收入,对于企业都能有益处。

5.2.1制定合理的增值税制度

建筑业目前缴纳3%的营业税,为了保持整体税负不变,政府应合理框算出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目前,就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设置问题,普遍的呼声是11%,这前提是与建筑业相关的进项税都能够合理抵扣,一切情况都很理想的情况下设置的税率,但目前与建筑业相配套的行业很明显并未完全实现营改增,那么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必然会高于目前政府预期,这给建筑业带来很大的压力。同时,在建筑业营改增开始期间,许多企业的工程项目都处于在建状态,必然会有大量在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存货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若营改增没有缓冲期,建筑企业将按收入的11%全额缴纳增值税,这对应建筑企业来说负担过重。因此,建议政府在建筑业实行期间,能够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建筑企业可以按原来的营业税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给予建筑企业一定的缓冲期间,待其他行业都实现营改增了,再恢复11%的征收率。目前建筑行业的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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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参差不齐,有些实力较强的每签一份合同金额就达到几百万,年营业收入上亿甚至十几亿,会计核算健全,企业部管理较规,所选择的相关合作企业也较规,那么税务机关在营改增之初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候,可以将这种资质优良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有很大一部分建筑企业常年挂靠于大型建筑公司,每年所接到的工作任务仅限于被挂靠企业的分配,会计核算不健全,管理混乱,进项原材料经常不索要发票,年营业收入有限,对于这种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其只要按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就可以。

5.2.2合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众所周知,建筑业是个微利行业,一旦营改增税务规划不好,将导致建筑企业税负过高,损失惨重,而建筑业又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若建筑企业损失惨重了必然会给我国经济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既然目前比较倾向的税率为11%,这是在考虑了所有进项税额都能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的情况下所提出来的,那么政府应该对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也实行营改增,这样便能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在刚实行营改增的时候,国家先对、进行了试点,但建筑业所涉及的业务通常分布在全国各地,若建筑业营改增只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那么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同一企业却有不同的税负,同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对于建筑业的营改增直接推行全国围实行营改增会更为合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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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制定完善的纳税时间制度

建筑行业通常工期长,劳务从发生到结束大概需要一到三年,有些时间更长,而因为工程量大涉及金额巨大但收款时间缓慢,若像销售一般货物及劳务一样按确认销售收入时间确认销项税额,很可能使建筑企业未收到劳务款却要缴纳大笔金额的销项税额,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使企业的年现金净流量大幅减少,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例如,一家建筑企业本年确认了10亿营业收入,但只收回了10%现金即1亿元,但企业需要交纳1.1亿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企业的现金净流入便为负数。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以实际收到款项时间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时间较为合适。另外,目前建筑业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为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以企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那么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结构影响较大,而对建筑企业本身而言,也增加了会计核算难道,无形之中给企业的管理增加了难道,因此,建议建筑业营改增后,仍按目前的制度划分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六章 结论

政府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的负担,降低税负,使企业能够达到结构性减税。且从理论上讲,建筑企业若会计核算健全、部管理完善、进项发票都能取得专用发票且据实抵扣,营改增确实能够达到减税的效果。但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原因是很多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规,部管理混乱,且国家对与建筑业相配套的相关产业尚未实行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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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筑企业对于进项发票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无形之中便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为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国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建筑业的营改增是时代发展必然的结果,因此这也变相促使了企业强化自身管理,更改自身的管理模式,不断使自身进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与正规的原材料供应商合作,对所有进项发票都要求专用发票。对于政府,为使建筑业取得成功,就要使所有行业都营改增,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真正得到完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对于A建筑公司来说是一项机遇,只要A建筑公司把握机会,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应对营改增,提前做好税收筹划,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动态,便能实现结构性减税,成为建筑业营改增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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