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
进行登记。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录1。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附录2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每两年至少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企业监控,所属二级单位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基层单位监控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外,一级重大危险源应报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一级重大危险源每月报告一次;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季度报告一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安全评估报告; (三)安全运行情况; (四)历史事故记录; (五)管理制度清单;
(六)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