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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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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矿组织安全大检查

1.检查时间:定为每周五的八点班。 2.参加检查的部门及人员:

参加的部门:通风安全科 生产技术科 调度室 机电科 地测科

参加的人员有:五职矿长、相关部门的科长、工程技术员和各施工区队队长等。

3.组织及检查形式

所有参加人员分系统、分区域组织自查 4.具体要求

(1)生产区域的采掘队队长,要在各自的采掘面现场陪同检查,无固定生产区域的区队队长,应随从本系统组织的检查,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凡能在现场解决的,由检查人员指定专人解决,对现场不能落实的,提交矿隐患排查会研究解决。

(3)各系统查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当日的隐患排查会由系统主管部门科长通报当天查出问题及处理意见,会后将检查问题原始记录报安全科,不及时上报者,每次对系统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会后,由安全科分类汇总监督落实,逾期不处理的,按《洋旗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二、日常安全检查

1.矿各级领导、业务部门科长、各生产区队的队长、针对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定期进行检查,升井后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矿特别安全检查小分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三违”、存在的安全问题报安全科。如发现填写检查记录问题及上报问题不属实的,每条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元。

2.跟班瓦斯、安全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用电话汇报给安全信息中心,现场能处理的,盯住处理。下班前,将本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向安全心中心汇报,并将本班查出未解决的问题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3.安全信息中心对收集到的各类问题收集、整理、分类。对一般问题直接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较大的问题,以安全指令书的形式下发到有关科、队,并跟综落实,每天以日报表形式将本日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报有关矿领导和生产业务部门。

4.瓦斯安全检查员对收集到的各类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或反馈不及时,按《洋旗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处理。

1.9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具有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使审批程序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技术方案管理

1、每月十五日前后召开一次技术讨论会。每月十日前生产技术科根据当月生产计划,对当月需解决的生产技术问题编制初步方案,绘制好图纸或备好所需资料,并由生产技术科科长、专业副总初审,报总工程师同意后,向各有关部门下业务联系书,要求准备技术方案相关内容。

2、技术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讨论会进行审查,参加领导及部门为: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安全科、地测防治水科、机电科及相关区队。

3、技术讨论会,原则上各业务部门正职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正职不能参加的,必须向矿总工程师请假,迟到、替会罚款20元,旷会罚款50元。技术讨论会上对没有按要求准备资料的部门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4、技术讨论专题审查会议上,对技术方案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部门必须提出具体要求及方案。

5、技术方案审查通过,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请公司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编制施工设计。

6、在技术方案图纸会签过程中,原则上由部门正职签字,签字人对本专业负技术责任。若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专业错误的,每次对专业把关人员罚款30元,对部门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

7、因地质条件变化,确需修改技术方案时,必须由生产技术科会同地测、通风、安全等部门深入现场掌握基本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的技术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擅自修改变更技术方案,对责任队罚款500元,责任队长罚200元;生产技术科无及时发现的,对科长罚款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返工处理的,由系统矿长、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对相关责任人拿出相应处理意见。

8、临时性的特殊工程技术方案,审查通过后以会议纪要下发执行。会议组织按总工程师要求,会议纪律按技术讨论会纪律执行。

二、作业规程管理

1、总工程量超过100米的岩巷单项工程、总工程量超过200米的煤巷单项工程开工前,采煤工作面开帮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2、总工程量少于100米岩巷单项工程、总工程量少于200米的煤巷单项工程可不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面开工前9天编制完成,并经业务科长审核。凡发现不按上述规定要求编制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5元。经业务科长审核后的作业规程,会审时发现一处错误罚责任人、业务科长各10元。若出现明显的技术错误,发现一处对责任人、业务科长各罚款50元。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开工前9天,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矿长、系统矿长、专职副总、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调度室、施工区队等进行会审。

5、作业规程会审人员由各部门正职参加,正职不能参加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可派其他人员参加。如果派不了解情况人员参加,按缺会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6、参加会审人员对本专业技术管理负责,提出问题及整改意见,在会审时不提,在执行中出现与实际不符合者,对参加会审人员罚50元。造成

责任事故的,按事故分析意见处理。

7、生产技术科于工程开工前3天将审批好的作业规程下发,并完成贯彻、学习、考试登记工作,每推迟一班罚责任人10元,开工后没有按要求完成者罚责任人50元。

8、施工队队长必须认真做好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工作,生产科室负责督促落实,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进行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对责任人罚30元。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按事故分析意见执行。凡在施工现场提问施工人员不清楚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的,对队长、各罚款10元/人/次。

9、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造成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及时对作业规程修改、补充,每推迟一班对责任人罚30元。

10、作业规程修改后,必须重新组织工人、干部学习,学习人员要签字。 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回收、过断层、破碎带、薄煤带、老空、老巷、瓦斯异常带和水文低阻区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2、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需更换支架、维修巷道;遇老巷、老空、地质构造、断层破碎带、松软岩(煤)层;发现遇水、遇火征兆、瓦斯增大或忽高忽低;施工大断面硐室、煤仓、交岔点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3、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单项工程总工程量少于30米时。开口、施工措施可以合并编制到一个专项措施内,但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安全科管理制度

1.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矿组织安全大检查1.检查时间:定为每周五的八点班。2.参加检查的部门及人员:参加的部门:通风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地测科参加的人员有:五职矿长、相关部门的科长、工程技术员和各施工区队队长等。3.组织及检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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