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
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农经发〔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5-10 【生效日期】2018-05-10 【效力】
【备注】农经发〔2018〕1号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2010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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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5月10日
附件:农经发〔2018〕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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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文号】农经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5-10【生效日期】2018-05-10【效力】【备注】农经发〔201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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