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作用
本规定主要是用于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管理的审批程序和结算手续、方法,并对有关票据管理、问题账款、呆账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使公司在财务收支工作中明确各方面人员的责任,进而促进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监控力度,确保财务收支管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发挥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作用,避免工作失误,确保公司资产不受侵害。
第三条 财务支出审批规定
1.生产性开支。在既要满足生产的正常需要,又要库存合理的前提下,物控部根据签订的购货合同和月初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购买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用品备件等生产用物资。一般情况下采取货到验收付款,根据发票和入库单由物控部经理签字,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报销。
2.差旅费的开支。由于工作需要经批准到外地开会、采购、销货、学习参观的,根据企业差旅开支的有关规定,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将费用凭据办理报销,首先经部门经理签名核实后报分管副总审批,数额较大的(1万元以上)还应报总经理审批。
3.非生产性开支。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办公用品、用具、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后勤保障部统一购置和管理,特
殊情况需部门自购的应经后勤部同意方能自行购置,否则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后勤保障部根据部门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购置。采购的凭据由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报销。
4.财务保险、车辆保险费、合同公正费、咨询费、审计费、广告费、环境污染费等费用的支付,报分管副总和财务副总审批,数额较大的(超过1万元)报总经理审批。
5.支付借款利息、上交税金由分管财务副总审批。
6.劳动工资的支付。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期发放职工的工资。各部门上报的工资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7.电讯、电话费等费用支付,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审核,由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8.招待费的开支。业务招待费要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签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应本着简朴节约的原则,事前向有关领导请求批准后方可招待(特殊情况除外),并在一周内凭据由经理答字后扫分管副总审批。
9. 固定资产购置
(1)机器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任何单位都无权自行购置。各部门确需增加的机器设备、车辆由其提出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研究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设备主管部门实施购置。设备主管部门的经理和分管副总共同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基本建设的开支。基建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编制预算方案、制定图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基建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工程竣工后,基建部门根据决算书和合同,留足尾款,经分管副总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核销转资。
10.非正常开支。例如职工特别贡献奖,发明奖,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非正常损失等开支,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签字,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11.出国考察、培训、学习的费用由总经理审批。
12.预付货款。购买货物原则上不实行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预付货款的,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签字同意,财务部门才能给予办理付款。
13.应付款的支付。对于应付款项经办部门应提前提出申请,列入本月收支计划,支付时由分管副总签字批准。
14.借款。由于业务需要,因公出差或购买货物需预支现金的,计划内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部长签字批准,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财务主管副总签字批准,1万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但所支付的现金,前款没有结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第四条 资金支付
1.凡支付现金的所有原始单据,均须有领款人或代领款人签字,代领款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否则不能支付现金。
2.本企业人员(特别是财务部人员)不能为任何外单位代领现金。
3.按规定用现金支付备用金额或预付款时,应注明用途,还款日期或结算日期。
4.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货款、费用,由经办人写出汇款申请,由出纳人员、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后,办理汇款手续。
5.对暂时不能支付的款项,在受理客户原始单据后由出纳人员填写欠款凭据,注明进货日,原始单据号,原始单据金额及支付款记录等,并由财务部长审核签字。
6.对货款的转账支付,应按进货时间先后,由客户填写汇款申请,现金会计、财务部长审核后办理结算。
7.工程和设备款的结算,由客户写出申请,基建办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批,其款项的支付,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总经理签字。在建工程的结算须由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五条 销售货款结算办法
1.公司一般不实行赊销货物,确需赊销的,由营销部部长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批准方可赊销,并保证在限期内收回货款。
2. 除对业务往来频繁,信誉良好的客户,可以赊销6个月货款,下次送货时须结清上次货款,对初次或发生业务较少的客户应实行先收款后发货的办法,对其所持银行票据要及时与银行核实,款项落实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3.对于资金确实紧张而又常年经销本公司产品的客户,可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4.对少数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实行先发货后收款时的手续传递程序如下:
(1)先由营销部开具发货单一式五联(营销部存根、财务记账、提货联、清单、出门证)各一联。
(2)由送货人(或司机)填写送货单共三联,由业务经办人签字,分管副总签字审批后,第二、第三联连同发货单交财务办理结算手续。
(3)仓库凭财务部门盖章的发货单提货联发货。
(4)货物送达验收后,由客户负责人在送货单第一联上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私章交送货物人(或司机)带回企业,由业务经办人确认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换回其填写的送货单第三联。
(5)客户付款后,财务部门应开具正式发票给客户。如果货款分次结算,先由收款人给对方出具临时收据,并注明发货单号码,待还清后,交回临时收据,再开据正式发票给客户。
(6)每季度必须与客户核对一次账目,核对后经客户盖章后,由财务部门保存。
第六条 应收账款及票据管理规定
1.营业部门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上列期限者,财务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营销部主管核阅后督促加强催收。
2.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