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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兆业物业分公司及物业服务中心筹建操作指引
1、目的
通过筹建物业分公司及物业服务中心,保证相关物业人员能够及时地参与项目前期的物业介入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方案制订的时间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佳兆业物业分公司及物业服务中心的筹建工作。 3、职责
3.1 总部品质职能部门
3.1.1负责指导制定物业分公司及物业服务中心的筹建工作计划。 3.2 下属分公司
3.2.1负责物业分公司组建过程的具体操作,以及对物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全面负责。
3.3各前期项目\\物业服务中心 3.3.1负责按筹建计划的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物业分公司组建
4.1.1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计划
4.1.1.1 在总部品质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控下,物业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提出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计划(含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前期服务工作方案。 4.1.1.2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计划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三个部分:物业分公司组建方案、组建工作进度安排、开办费用测算等。 4.1.1.3物业分公司组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司名称; b) 成立的时间; c) 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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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注册资金; e) 法人代表; f) 股东授权; g) 股权分配; h) 公司章程;
i) 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 j)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等。
4.1.1.4 在制订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进度安排时,应至少考虑到以下方面的工作内容:
a) 人员招聘(分批进行,应在时间进度上明确); b) 经营资质报批; c) 公司注册登记;
d) 资质备案及资质等级证明申办;
e)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划分和配置; f) 办公设备、作业工具设备及其他必要物资的采购; g)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h) 制定相关管理服务制度和规程; i) 完成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 j) 完成项目入伙前相关准备工作。
4.1.1.5 物业分公司组建必须保证关键的时间节点,如负责人招聘到位、物业管理方案、公司注册、骨干人员到位、完成入伙准备工作等。 4.1.1.6除负责人和少数骨干人员的招聘外,其他组建工作一般在入伙前2个月完成,因此必须将各项组建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确保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4.1.1.7组建工作进度安排应将每项工作的起止时间落实到具体工作日,持续时间按工作日计算,并采用横道图表示工作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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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针对每一项工作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配合的协办人员。责任人应具体落实到工作岗位(职务或具体姓名),不宜使用公司名称或部门名称。
4.1.1.9开办费用测算是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计划中必须的内容,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计划中不仅包含开办费用测算的总体结果,而且应有具体费用科目的测算结果,对测算结果的审批包括对总体测算结果和各科目细项测算结果的审批。
4.1.1.10在组建工作过程中,对开办费用的控制以各科目细项的成本标准(测算结果经批准或调整后批准)为依据。 4.1.2物业分公司组建
4.1.2 .1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物业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公司负责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和费用额度提供支持和协助,总部品质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并对组建工作进度进行监控。 4.1.2 .2为保证组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物业分公司负责人进一步细化分解组建工作进度计划,拟订组建工作的月(或周)进度计划。
4.1.2 .3在进度计划规定的节点时间,物业分公司应向总部品质职能部门报告工作进度情况。
4.1.2 .4物业分公司组建过程中,相关组建工作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批准的组建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方案执行。 4.1.2 .5物业分公司组建工作必须在项目正式入伙前2个月全面完成,并开始独立运作。物业分公司正式成立后,筹建处自行撤销。 4.2物业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设立 4.2.1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招聘
4.2.1.1 项目开盘前3个月,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向物业公司提出招聘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的申请,经物业公司核准后报集团审批。 4.2.1.2 开盘前1个月,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正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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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物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4.2.2.1 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按照该项目物业管理方案的要求,在物业分公司的指导下,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在入伙前3个月开始物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
4.2.2.2 物业服务中心组建必须有计划地进行,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拟订物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物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计划的内容参照上述4.1.1条的规定执行。
4.2.2.3 物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计划经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核、报物业公司审批。
4.2.2.4 物业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对组建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组建工作计划的要求协助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的工作。 4.2.2.5 在物业服务中心组建过程中,相关组建工作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批准的物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方案执行,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
a) 物业服务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要求; b)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c) 办公物资及作业工具采购; d) 人员招聘、培训; e) 服务程序/规程的制订; f) 项目入伙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等。
4.2.2.6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入伙前2个月物业服务中心必须正式组建完毕。 5、 附则
本制度由佳兆业物业管理公司总部客服及品质部负责制定,解释权归总部客服及品质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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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总部客服及品质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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