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30 【实施日期】200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30日福州
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濒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达津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里规划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 1 / 2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
(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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