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 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 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 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 可以依 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以下简称《居住证》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以下简称市人事局 )主管本市 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 ( 以下简称 市公安局 ) 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市计委、市外办、 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 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 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 《居住证》载明内容 )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 ( 地区) 等内容。
第六条 (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 6个月、1年、3年和 5 年。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 《居住证》信息系统 )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 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 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 《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 并填写《居 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 二) 有效的身份 证明;
(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 四)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 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 还应当提 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 还应当提交投资或 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 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 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 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 出具《办理通知书》 ;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年度 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 《居住证》的办理 ) 申领人凭《办理通知书》,向公 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 《居住证》的工本费 )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 格
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 久
( 长期) 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 许可。
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换证)《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 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 15 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 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 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 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 科技活动 )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 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 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 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 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 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 ( 职业) 资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