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致性;(3)根据已掌握的相关资料,检查数据的来源和依据,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调查过程中调查表需经过县级-市级-省级-国家四级审核,发现异常后能够做到第一时间反馈,问题调查表逐级退回重报。调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并自觉接受上一级质控组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数据审核评估报告。
(三)原位监测阶段质控 1.监测点质量保证
查阅原位监测点设计方案和点位登记档案,随机抽取点位进行实地勘察,验证实际点位是否和登记档案一致、点位是否具备代表性、是否满足正常采样条件、是否遭受外界干扰或污染、基础设施是否完备等。
2.采样制样质量控制
各单位的采样、制样和样品流转需按各专题规定的标准方法或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工作。采样、制样器具需采用制式工具或设备,样品流转需采用标准化包装,避免样品遭受二
次污染或变质。
质控工作组不定期组织开展采样、制样和流转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采制样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规定,相关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样品流转及保存是否规范,样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某批样品存在问题,要求该批样品当场作废,重新采样。
3.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质控人员对检测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分析测试方法、试剂等要素进行检查。统一派发密码平行样,主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质量监控。统一派发盲样,要求检测机构对盲样与该批次送检样品同时分析测试,且每个盲样只允许进行单次分析。组织开展实验室交叉比对,查找各检测机构可能存在的系统误差,提高各检测机构分析测试结果的一致性。
4.留存样品抽检
国家质控工作组采用层次抽样方法,按照总监测点的10%、每个监测点留存样品的5%进行抽查复检;计算样品
复检合格率,将结果反馈到相应的检测机构,如复检样品不合格要求相应检测机构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检测。
5.远程质量监控
国家质控工作组组织专门人员在普查数据管理中心远程调阅采样单位、制样单位和检测机构实时工作数据,检查数据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协助检测机构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四)数据汇总阶段质控 1.数据录入与上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完善普查表交接验收制度、录入的工作制度和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设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岗位。录入和复核人员需仔细核对每个数据,对于不符合基本常识、不符合生产实际的数据,应做到及时甄别、拒绝录入,并做好登记和反馈。录入与上报工作质量责任到人,专岗专责。
数据上报时需进行总体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提交数据是否符合普查方案要求,不发生误查、错查、漏查现象;
上报数据是否齐全,不发生漏填、漏报现象;各专题质量负责人是否牵头对相应专题的普查数据组织过复核审查;是否提供了普查质量控制工作报告、实验室质量评估总结报告等。
2.区域性数据审核
国家质控工作组提取整县、整市、整省的总量数据,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各地统计年鉴及相关统计或科研资料进行时间和空间尺度比对,对于生产方式、规模和条件相近且地域相邻的县市,或同一县市在时间尺度上总量数据出现显著差异的现象,要求相关区域的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负责人给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解释不合理,责成当地查明原因、重新上报。
3.区域性结果验证
选取5个典型县市开展普查结果验证。在验证区开展调查监测,将五个专题的实际调查监测结果与普查结果进行比对,验证普查结果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现状。
(五)质量检查评估与验收 1.普查质量检查评估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普查工作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或监督检查,需对普查参与机构、人员及各工作环节实现全覆盖,重点针对质控机构与人员、质控文件与档案、质控措施与环节、普查进度与数据开展检查。质量检查工作需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提前规划检查内容和路线,事后形成检查评估报告,给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2.普查验收
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的验收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普查工作的质量验收工作,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普查工作的质量验收工作,国家普查机构组织对省级普查工作的质量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包括普查工作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普查参与机构资格、人员能力、普查表填报及录入质量、综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