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批复》)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以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的观念,建立我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明确煤炭生产企业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的义务与责任。按规定把保护与恢复治理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实现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在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 新、改、扩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作为发放
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通过开展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审核,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季报、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环境评估和监理等工作。强化煤炭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管理。各相关单位按其职责,加快推进恢复治理工作和项目实施。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制订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及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整体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
2010年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2010年以前重点推进汾河沿线6个市、27个县的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确定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为重点矿区区域治理地区,使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强力遏制,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015年建立完备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开始显现,全省矿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煤炭工业步入环境污染少、生态恢复快、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的社会发展。
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任务
(一)重点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从宁武到万荣汾河沿线6市27个县,实施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开展水污染治理,采煤废水资源化及水资源保护;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矸石山污染治理;地表沉陷治理;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进行实施。 2010年汾河水体水环境功能基本得到恢复,2015年水体水环境功能进一步延伸,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所有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选煤厂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剩余部分按标准处置率达到100%;矿区锅炉(热风炉)脱硫除尘达标率9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工业广场绿化率达到20%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历史遗留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改、扩建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0%以上。
(二)大力实施太原西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在太原市西山地区关停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的开采矿井,淘汰、取缔和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生产能力落后的生产企业或设施,逐步搬迁污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