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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宣贯培训 前言
农渔发[2007]11号《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农业部文件八)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船检局文件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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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其具有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的老旧渔业船舶。
第三条 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的检验管理方式。(农业部文件一 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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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老旧渔业船舶按照钢质捕捞船、木质捕捞船、钢丝网水泥捕捞船、玻璃钢捕捞船和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油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等船舶类别进行分类,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内河捕捞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辅助船舶的不同类别,将老旧渔业船舶划定为一般船龄和限制使用船龄,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界定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将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界定为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一),对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检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共同做好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农业部文件一)
第五条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农业部文件一)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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