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1997]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3.03 【实施日期】1997.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7]4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1 / 2
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下同),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但应由省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将本系统持证依据、持证范围、发放人员、证件样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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