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应当符合GB/T 367-2001 4.3.5的规定,鼓励采用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系统或设备。系统的接口与协议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原建系统的互联互通。 5.1.5 中文字符叠加功能
前端摄像机的位置、地点名称等能以中文字符形式叠加到显示屏幕上。文字在屏幕的显示位置
和显示模式通过系统软件编程设置。 5.1.6 图像存储及回放
系统能实现对图像存储;并能依据授权回放历史图像。 5.2 基本技术要求
5.2.1 视频控制主机要求
视频控制主机应按整个系统的建设规模确定,并有可靠性保障措施,应满足功能使用和管理要
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5.2.2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接口,能兼容多种前端设备。 5.3 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5.3.1 摄像机选型要求
摄像机选型应根据不同的监控场所、环境,按照清晰度、动态响应范围、环境照度、实时性等实际需求的技术特性来选择。其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性能参数
像素数 水平分辨线数 输出信噪比 最低照度 彩色机型 ≥400000有效像素 ≥420线 ≥46dB(自动增益OFF) ≤0.5lx(f1.4、30IR) 黑白机型 ≥400000有效像素 ≥500线 ≥46dB(自动增益OFF) ≤0.05lx(f1.4、30IR) 5.3.1.1 一体化智能摄像机或配合摄像机使用的解码设备应具有标准化的、开放的兼容性控制协议和接口。
5.3.1.2 对有夜视或暗视要求的摄像系统,在选型设计中应进行不同镜头的通光量对比计算,根据需要选择带红外、夜视功能的摄像系统。必要时,应对设备选型设计的结论进行现场效果演示论证。 5.3.2 镜头选型要求
5.3.2.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目标占屏比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A?L H 式中F——焦距(mm);
A——目标在显示屏幕上的尺寸(mm); L——物距(mm);
H——显示屏幕尺寸(mm)。
5.3.2.2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当监视目标照度有变化时,均应采用光圈可调镜头。
5.3.2.3 当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具有光对焦、光圈开度、变焦距的遥控镜头装置。 5.3.3 云台选型要求
a) 云台选型除了应当考虑承载能力、运行精度和预置位等内容以外,对要求跟踪移动目标监视点位的云台选型时,应进行云台可操作最大水平运行速度,与预案目标相对于设计安装位置的最大移动角速度之间的差值设计计算。
b) 云台的最大水平移动速度应大于等于移动目标在监视区域内相对于摄像机安装位置的最大水平移动速度。以此来确定选型云台应达到的运行角速度值(No/S);当选型云台的运行角速度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变更设备安装位置,以保证系统对目标进行跟踪监视效能的实现。
c) 云台的标称承载值应大于等于安装负载值的150%;
d) 云台水平运行精度应小于等于镜头最小水平角度的50%;
e) 承载镜头焦距180mm以上(含180mm)镜头的云台,其齿轮间隙应≤0.5°; f) 室外云台根据具体环境,宜优先采用达到IP66防护等级的产品。 5.3.4 防护罩选型要求
防护罩的选型应在满足安装设备保护的条件下,兼顾环境协调与维护便利的需求。室外防护罩
应具有雨刷、散热等项功能,并达到IP66防护等级。 5.3.5 立杆、电源、机箱要求
a) 根据部位与要求选择摄像机安装方式。室外采用钢质立杆安装,摄像机离地面高度一般不低于5000mm,立杆下端管径应在220 mm±10mm、上端管径应在120 mm±5mm,管壁厚度应大于等于6mm,挑臂长度应小于等于3000mm,立杆应做灌筑基础,基础深度应不小于1500mm,底部直径应不小于1000mm。
b) 前端电源应有过流过压保护装置;重要监控点应配备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8小时;应具备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电阻≤10Ω。
c) 机箱中应能放置视频传输、电源等设备,采取底部进线,机箱和立杆统一接地。 5.3.6 气候环境适应性
环境温度:-10℃~70℃。
前端设备应具有抗风、抗震、防雷、防雨、防尘、防盐雾、防锈蚀、防变形的功能。 电磁干扰≤126dB时应能保持正常工作。 5.4 传输要求 5.4.1 传输介质
选择传输方式应当综合分析图像质量要求、信噪比、传输距离、稳定性、系统扩展需求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因素,确定适当的传输系统设计方案。采用光缆、电缆或微波传输。长距离视频(线缆长度≥1000m)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纤,中长距离视频(300m≤线缆长度≤1000m)传输时可采用非屏蔽对绞电缆,短距离视频传输(线缆长度≤300m)时可采用同轴电缆,。 5.4.2图像传输要求
a) 模拟传输通道应采用PAL视频标准,信噪比应达到45dB~48dB。
b) 数字传输通道应采用IP方式,支持图像组播、网络流量平衡控制等功能;支持DNS、NAT端口映射,支持代理服务器转发等服务。实时数字图像传输的控制响应时间应≤1秒,数字图像编解码的延时应<0.5秒。 5.5 图像显示要求 5.5.1 显示设备
可采用各种拼接大屏幕、监视器、电视机、正/背投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器、等离子屏等设备组成图像显示系统。
5.5.2 图像显示系统彩色图像水平分辨率≥270线,黑白图像水平分辨率≥400线,灰度等级不小于8级;
5.5.3 数字图像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编解码标准宜采用MPEG4或H.264以上的标准; b) 实时监视数字解压图像应达到每路25帧/秒的帧率;
c) 本地调用分辨率应达到每路4CIF格式(704×576像素)以上; d) 图像显示应支持无级缩放功能。 5.5.4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具体质量按合同要求,重要部位在正常照明下,监视图像质量不低于4级,回放图像不低于3级。其它部位监视图像质量最低不低于3级,回放图像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5.6 视频图像的存储 5.6.1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记录设备,可采用嵌入式/工控式硬盘录像机、磁带式录像机、光盘刻录机等。 5.6.2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满足如下技术条件:
a) 具有PAL制BNC复合视频输出或VGA输出,显示图象水平分辨率≥380线; b) 可多路同步实时处理8路(或以上)视频信号;
c) 采用MPEG4或H.264等数字图像编解码标准,录像回放分辨率≥704×576像素; d) 每路信号的录像及远端显示或回放均应达到25帧/秒(PAL); e) 监控图像存储时间不小于24小时×15天;
f) 掉电自动保护,来电自动恢复,恢复时间不大于5分钟; g) 能够实现死机后自动重启; h) 提供RS-485输入/输出接口;
i) 支持TCP/IP协议,具有以太网端口;
j) 被存储的图像数据可通过网络接口以时间、图像等方式检索,检索时应允许多用户同时访问; k) 具有可供二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SDK包。 5.7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7.1 系统应能以多种方式实现与其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与公安机关的联网示意图如图2所示:
社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传送市级公安机关社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传送区、县(市)公安机关社会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传送公安派出所 图2 系统与公安机关的联网示意图
5.7.2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互联互控,达到相互切换、控制前端图像监控镜头的要求,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5.7.3 社会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确因公共安全需要,经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可以进行系统链接传输图像。
5.7.4 以上两类系统在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网时,建设时应增设安全措施,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 5.7.5 各类图象系统必须具备提供应急图象传输和切换的联网接口,以备紧急情况下图象调用。 6 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6.1 系统的设计
6.1.1 根据系统的技术参数和应用功能需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6.1.2 根据监控目标要求及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安装地点;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
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应距地面3.5~10m,并不得低于3.5m。
b) 广场、建筑物周界的摄像机应安装在视野较开阔的位置,并使用倍数较大的镜头,应能兼顾较广的观察范围和较好的细节。
c) 各营业场所、接待大厅、机场、车站、码头的出入口和通道的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通过人员的体貌特征。
d) 各营业场所大厅、接待大厅、各机场、车站、码头的大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e) 各营业场所柜台的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台职员及客户的脸部特征,用于治安监控的镜头应该能清晰地显示客户等流动人员的脸部特征
f) 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全景。 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需要逆光安装时,应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6.1.3 在社会治安复杂场所监视区域的设计中,应以需要控制的区域、场面作为重点部位,以流动人员、物体作为重点目标,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目标安装的前端摄像系统以“监视目标占屏比”为应用要求,进行摄像机与镜头配套选型设计计算。 监视目标占屏比的设计,参考如下标准:
a) 要求辨别人物体貌特征(男女、衣着)——垂直占屏比不小于1/3;
b) 要求辨别人物携物一般特征(携带方式、物品类别)——垂直占屏比不小于1/2; c) 要求辨别人物动作特征——垂直占屏比不小于2/3;
d) 要求辨别人物携物细部特征(携带位置、物品形式)——垂直占屏比不小于1/1; e) 要求辨别人物面部特征——垂直占屏比不小于2/1; f) 要求辨别车辆类别——水平占屏比不小于1/3; g) 要求辨别车辆型号——水平占屏比不小于1/2;
h) 要求辨别车辆牌号——水平占屏比(车辆头/尾)不小于1/1; 6.1.4 根据监控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6.1.5 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光)缆的线路路由。 6.1.6 机房建设应符合GB/T 2887-2000的要求。 6.2 系统建设
6.2.1 系统建设应符合GA/T 75-1994和本标准的要求。
6.2.2 系统建设必须具备的环节有:立项审批、方案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系统监理、初步验收或测试、系统试用、竣工验收、系统档案备案。
6.2.3 工程资料必备:系统建设论证报告、方案设计书、工程施工图、监理过程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使用报告以及相关的工程文档。 6.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应执行GB 50348-2004和本标准。在设备安装前,应对系统中的摄像机进行简单随机抽样;抽样率应不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的应100%检测。 6.3.1 检测仪器
检测仪器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检测设备 仪器名称 视频测量系统 视频信号发生器 照度计 激光测距仪 测试卡 接地电阻测试仪 标准视频监视器 主要技术特征 电平(0-1.4)V ±3.5mV,噪声测量(30-60)dB ±1dB 输出各类测试信号、输出幅度:(0-2.0)Vp-p 0.1lx-100000lx (0.5-30)m 清晰度、灰度测试卡 (0-2000)Ω ±2% 图像分辨率不小于800线、灰度等级不小于10级 6.3.2 检测项目见表3
表3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系统基本功能 摄像机水平分辨率 输出信噪比 最低照度 立杆 前端防雷接地电阻 电磁干扰 模拟传输通道信噪比 实时数字图像传输的控制响应时间 数字图像解码延迟 图像显示系统水平分辨率 图像显示系统灰度等级 回放图像分辨率 实时数字图像帧率 主观评价实时图像质量 主观评价回放图像质量 要求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选检项目,“+”表示必检项目。如摄像机等若有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可不再检测。 6.3.3 检测方法
6.3.3.1 摄像机水平分辨率检测
a) 按图3连接仪器。将分辨率测试卡置于标准光谱色温光源箱上,距离摄像机3米远,主系统的视频输出端接波形监视器,并使波形监视器的输出连至标准视频监视器上。
光源箱 摄象机 标准视频监视器
图3摄像机水平分辨率检测连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