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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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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策

6.1政府作为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起人

由于我国疆域广阔,大到足以将农业巨灾的风险分散化,只要政府作为发起人,通过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克服大数法则下传统的不可保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发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型的,以政府作为主体来承担主要承保责任;第二种是市场主导型的,主要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主要承保责任;第三种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型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类型在我国可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由于中国大到足以将巨灾风险分散化,因此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2 个层面。地域性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对当地面临的农业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而设立,中央层面的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这种矩阵式的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的保障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6.2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在突出强调“科技兴农”的同时,也对农业保险作出了部署。不仅如此,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也相继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农业保险受到比往年更多关注的同时,如何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成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2011年《农业保险条例》列入了国家立法计划,但是还没有正式颁布。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巨灾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中明确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巨灾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支持,为农业巨灾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只有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提供可靠保障,使其建立、运行具备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

支持和保障。

6.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走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之路,同时通过市场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针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发展,现阶段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层次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多层化、元化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体系。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还是应以政府为依托。地方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巨灾保险。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健康发展,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策

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对策6.1政府作为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起人由于我国疆域广阔,大到足以将农业巨灾的风险分散化,只要政府作为发起人,通过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克服大数法则下传统的不可保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发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型的,以政府作为主体来承担主要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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