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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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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 通知》(建市〔2017〕101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全过程工程 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建市〔 2017〕167 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 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 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 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
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 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 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 BIM 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 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 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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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 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1.0.5 投资人
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
包括公司股东、
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本指引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是指由投资人建造和购置固定 资产的经济活动。本指引所指的投资人包括政府、企业、个人、混合经济体(含 PPP)
等。
1.0.6 承包人
是指被投资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 《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本指引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分包商。 1.0.7 产权人
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 1.0.8 运营人
是指建设项目中受投资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使用人、经营人。 1.0.9 总咨询师
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委派或投资人指定,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 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 中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1.0.10 专业咨询工程师
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总咨询师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 关专业咨询的专业人士。 专业咨询工程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及相关执业人员。 1.0.11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 活动,简称项目管理。 1.0.12 专业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由专业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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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
3 基本规定
1.0.13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 验收、运营维护六个阶段
1.0.1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包括:
1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管理、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 合同管理、投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以及质 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2 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
(1)项目决策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机会研究、策划咨询、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方案比选等;
(2)勘察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详 细勘察、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与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
BIM及专项设计等;
(3)招标采购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策划、 市场调查、 招标文件 (含工程量清单、 投标限价)编审、合同条款策划、招投标过程管理等;
(4)工程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勘察及设计现场配 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及合同争议处理,担心技术咨询,工程文件资 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等;
(5)竣工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竣工策划、 竣工验收、 竣工资料管理、 竣工结算、 竣工移交、竣工决算、质量缺陷期管理等;
(6)运营维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项目绩效评价、设施管 理、资产管理等;
(7)BIM专项咨询内容:详见附录 A。
1.0.15 投资人应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整合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 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承担, 如为联合体,应明确牵头单位,且总咨询师应有牵头单位派出;如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 单位不具备全部专业咨询能力的,投资人可允许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将有关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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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关专业咨询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由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分包 咨询单位签订分包咨询合同并提交投资人认可备案。
投资人也可按菜单模式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的一项或多项作委托给多家咨询单位 分别承担,投资人与各咨询单位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应明确承担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业务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各专业咨询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同时投资人应 明确牵头单位和其他各咨询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将工程造价列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投资人宜另选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 程投资跟踪审计工作。
1.0.16 投资人可在项目发起至项目开工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咨 询服务。
1.0.17 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应考虑成功的咨询服务要靠完全合格的人员 花费足够的时间才能实现。投资人不宜强制降低咨询费用,以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不能支付指派合格人员工作足够时间的费用。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完成各 项咨询目标后,实现的节约成本或提高功能的增值服务价值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 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1.0.18 投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建立一种公正、合理、信任的关系。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必须提出合理、客观的意见,采取符合建设项目最好结果和 投资人最大利益、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咨询服务行动。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 位的咨询服务工作给予充分的信任与支持,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持高度的责任 感与专业水平提供服务,双方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模式。
1.0.19 投资人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并结合项目规模和复 杂程度(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投资人要求等)等要素合理确定服务酬金,在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时支付。本指引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采取 “1+N”叠加计费模式,具体计费方法详见附录 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 。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1.0.20 投资人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 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 、变更程序等内容。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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