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及周边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验收安全技术防范用电视监控系统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以安防监控为目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其他领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仅适用于模拟系统或部分采用数字技术的模拟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T 15211-1994 报警系统环境试验
GB/T 15408-1994 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idt IEC 60839-1-2) GB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 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视频video
基于目前的电视模式(PAL彩色制式,CCIR黑白制式625行,2:1隔行扫描),所需的大约为6 MHz或更高带宽的基带信号。 3.2
视频探测 video detecting
采用光电成像技术(从近红外到可见光谱范围内)对目标进行感知并生成视频图像信号的一种探测手段。 3.3
视频监控 video monitoring
利用视频探测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控制和信息记录。 3.4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从一台设备传到另一台设备。本系统中通常包括视频图像信号从前端摄像机到视频主机设备,从视频主机到显示终端,从视频主机到分控,从视频光发射机到视频光接收机等。 3.5
视频主机 video controller/switcner
通常指视频控制主机,它是视频系统操作控制的核心设备,通常可以完成对图像的切换、云台和镜头的控制等。 3.6
报警图像复核vide check to alarm
当报警事件发生时,视频监控系统能够自动实时调动与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以便对现场状态进行观察复核。 3.7
报警联动 action with alarm
报警事件发生时,引发报警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进行动作(如报警图像复核、照明控制等)。 3.8
视频音频同步environmental of video and audio 指对同一现场传来的视频、音频信号的同步切换。 3.9
环境照度 environmental illumination
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参见附录A。 3.10 图像质量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但主要表现为信噪比。参见附录A。 3.11
图像分辨率picture resolution
指在显示平面水平或垂直扫描方向上,在一定长度上能够分辨的最多的目标图像的电视线数。参见附录A。 3.12
前端设备terminal device
指分布于探测现场的各类设备,在本系统中,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设备(如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13
分控 branch console
通常指在中心监控室以外设立的控制和观察终端设备。
3.14
视频移动报警 video moving detecting
指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现场图像变化,一旦达到设定阈值即发出报警信息的一种报警手段。 3.15
视频信号丢失报警video loss alarm
指视频主机对前端来的视频信号进行监控时,一旦视频信号的峰峰值小于设定值,系统即视为视频信号丢失,并给出报警信息的一种系统功能。 4技术要求 4.1 系统基本构成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前端部分包括一台或多台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防护罩、解码驱动器等;传输部分包括电缆和/或光缆,以及可能的有线/无线信号调制解调设备等;控制部分主要包括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和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监视器柜等;显示记录设备主要包括监视器、录像机、多画面分割器等。
根据使用目的、保护范围、信息传输方式、控制方式等的不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有多种构成模式。本标准仅对各种不同类型视频监控系统的共同部分提出了通用技术要求。各种不同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共同部分的基本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系统共同部分基本组成 4.2系统设备要求
4.2.1 系统各部分设备选型
4.2.1.1应满足现场环境要求和功能使用要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4.2.1.2前端设备可为分离组合型摄像机、也可为一体化摄像机。
4.2.1.3传输设备可以为普通的电缆,也可以为光调制解调设备与光纤配合,也可以为微波开路传输设备。
4.2.1.4显示设备可以是普通的电视机、专业监视器,也可以是显示器和/或其他设备如投影机、组合大屏幕等;记录设备可以为普通录像机,长时延录像机,也可以是数字记录设备如数字硬盘录像设备,以及可能配置的多画面分割器、大屏幕控制器等。
4.2.1.5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即应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4.2.1.6显示设备的屏幕尺寸应满足观察者监视要求。
4.2.1.7数字图像记录设备应根据管理要求,合理选择。设备自身应有不可修改的系统特征信息(如系统“时间戳”、跟踪文件或其他硬件措施),以保证系统记录资料的完整性。
4.2.1.8控制设备中的切换器与云台镜头控制器等可以是分离的,通常在稍大的系统内,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等采用集成式设备。 4.2.2协调性
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保证系统的图像质量损失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3 系统设计要求
4.3.1 规范性和实用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对现场的实际勘察,根据环境条件、监视对象、投资规模、维护保养以及监控方式等因素统筹考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书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4.3.2先进性和互换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在技术上应具有适度超前性和设备的互换性,为系统的增容和/或改造留有余地。 4.3.3准确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在现场环境条件和所选设备条件下,对防护目标进行准确、实时的监控,应能根据设计要求,滑晰显示和/或记录防护目标的可用图像。 4.3.4完整性
4.3.4.1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4.3.4.2除4.3.4.1外,还应对现场视频探测范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以便获得现场的完整的图像信息,减少目标区域的盲区。
4.3.4.3当需要复核监视现场声音时,系统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音频探测)。 4.3.5联动兼容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应进行系统集成设计,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兼容又能独立工作。
对于中型和大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够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以便与上位管理计算机或网络连接,形成综合性的多媒体监控网络。 4.4 系统功能要求 4.4.1概述
系统应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4.4.2视频探测与图像信号采集
4.4.2.1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4.4.2.2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检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4.4.2.3视频探测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4.4.2.4视频探测设备应与观察范围相适应,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4.4.2.5音频探测范围应与其监测范围相适应。 4.4.3控制
4.4. 3.1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
4.4.3.2监控室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4.4.3.3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4.4.3.4大型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4.4.3.5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4.4.3.6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4.3.7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4.4.3.8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4.4.3.9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4.4.3.10大型和中型系统应具有与音频同步切换的能力。
4.4.3.11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4.4.3.12系统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4.4.4信号传输
4.4.4.1信号传输可以采用有线和/或无线介质,利用调制解调等方法;可以利用专线或公共通信网路传输。 4.4.4.2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详见4.3.4.1。 4.4.4.3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4.4.4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4.5图像显示
4.4.5.1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4.4.5.2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4.4.6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
4.4.6.1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措施。 4. 4.6.2 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4.6.3根据需要,对下列视频信号和现场声音应使用图像和声音记录系统存储: a)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用户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4.4.6.4应能对图像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对于特别重要的固定区域的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
4.4.6.5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4.4.6.6图像信号的记录方式可采用模拟式和/或数字式,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