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业中间投入
工业中间投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1)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①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③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总产值的计算口径相一致。即计入工业中间投入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必须已经计入了工业总产值中。 (2)中间投入的计算方法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的具体方法可以分为二种。一是正算法,即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属于中间投入的部分分别相加,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二是倒算法,即分别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其中属于增加值的项目(大体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劳动保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等),倒算出三项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合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倒算法计算比较简便易行。日常统计中计算中间投入是按第二种方法(倒算法)计算的。 4、工业增加值 (1)概念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2)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①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动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
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②收入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目前工业统计主要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收入法(分配法)”工业增加值用
以审核“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准确性。 5、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工业统计调查方法
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采用全面调查和联网直报的方法收集资料,而对于其他工业统计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资料。
第三节 建筑业统计
(一)建筑业统计范围与统计单位 1、建筑业统计范围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建筑业统计单位 (1)建筑业企业 ①资质内建筑业企业
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②资质外建筑业企业
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但没有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2)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3)建筑业个体经营户
①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②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
(二)建筑业主要统计指标
1、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
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 (1)建筑工程产值
(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 2、建筑业增加值
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
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4、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5、企业总收入
计算公式为: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6、工程结算利润: 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三)建筑业调查方法
现行国家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采用全面调查和联网直报的方法取得资料。
第四节 批发和零售业
(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概念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
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等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住宿和餐饮业由住宿业和餐饮业两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构成。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列入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批发和零售业的统计范围(调查对象)
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全部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分成三部分:
(1)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2)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3)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个体经营户
2、批发和零售业按其经营的基本形式分类(统计单位),包括: 独立门店、连锁总店(总部)、连锁门店和其他方式。 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的主要指标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总额。它是反映各行业通过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量,是研究国内零售市场变动情况、反映经济景气程度的重要指标。(不包括服务业的消费)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2、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企业(单位)以本企业(单位)为总体的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1)商品购进总额
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商品升溢等。
(2)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 不包括出售本企业(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回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3)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
不包括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拨付除批发零售贸易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所属独立核算加工厂等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代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等。
库存总额采用的计算价格是:农副产品采购单位按购进价计算;批发单位按进货价计算;零售单位按核算价格计算,即按什么价格核算就按什么价格计算。
(四)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方法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是目录抽样调查方法,即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和售贸易、住宿餐饮业企业(单位),以及个体户进行抽样调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办法。
2、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划分: ①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②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第五节 房地产业统计
(一) 房地产业内容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内容 1、房地产业的构成
房地产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活动5个行业中类组成。
2、相关概念
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活动;房地产商自营的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的施工单位;家庭旅社、学校宿舍、露营地的服务(属于住宿业)。
物业管理不包括:独立的房屋维修及设备更新活动;贸易大厦小商品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社区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包括:房产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