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2096。
2.资料整理于2019年11月29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2008年1月试题]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举证免责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2012年1月试题] 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2018年1月试题]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 (2)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同。 (4)责任主体不同。 (5)免责条件不同。 (6)产生时间不同。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8)诉讼时效不同。
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2012年7月试题] 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2015年7月试题]
答: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公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2011年7月试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2019年1月试题]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
(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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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法律规范。
(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是: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与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韵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主要保护竞争者。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的是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2019年7月试题]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试述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的要件。[2018年7月试题] 答: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须满足三个要件:
(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必然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认定知名商品,需要综合考察销售地区、销售时间、拥有消费者市场的大小、广告宣传的数量及效果等因素。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已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它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如果该商品虽然在相关市场畅销,但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所独创,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通用的名称、包装和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就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外观标志。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 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2007年1月试题] 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第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第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第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试述合伙企业的特征。[2014年1月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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