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3)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4)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32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33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34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双倍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35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0)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36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
第37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38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3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4)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5)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6)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7)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0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2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43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4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5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46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47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8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4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5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51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十章 附则
第52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3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4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