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工 守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3条 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第4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5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6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8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60天,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 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 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 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 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被劳动教养的;
(9) 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5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1)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2)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0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1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2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8:00
冬季: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8:00
第23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5条 员工的休息日:星期日。 第26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3天,满三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10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27条 因公司工作需要,可取消假期,正常上班。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28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9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0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3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