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质特发[2008]2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6.27 【实施日期】2008.06.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浙质特发[2008]241号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升降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质特发〔2008〕241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以来,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针对简易升降机安全事故多发的态势,采取了疏堵结合和源头治理等办法,有效开展了简易升降机的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遏制了简易升降机事故频发的势头。但是,由于简易升降机本身属于过渡产品,与具有相同用途的电梯相比其安全技术要求较低,风险相对较大;从全省定期检验结果情况看,简易升降机的不合格率远高于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简易升降机事故仍呈高发态势。针对全国简易升降机的总体状况,国 1 / 2
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901
号),对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做好政策衔接,并实现平稳过渡,着力防止和减少事故,经充分调查研究,确定对简易升降机按照“加强引导、治旧限新、压缩空间、逐步淘汰”的基本原则开展规范和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行政许可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今后我局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在确保制造质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仍可从事相应活动,但有效期届满后一律不予换证。持有升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开展合法企业制造(改造)的简易升降机相关业务。
2、鼓励和支持简易升降机制造企业主动做好转产、转业的准备工作,研制出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新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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