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已达到发布预警信号的标准(含变更、解除)时,应及时制作发布预警信号。要主动与上级进行沟通和会商,特别要避免被动地依赖上级的指导而出现迟发或漏发预警信号的现象。
第十二条 当市级(直管县市)制作发布的预警信号与省级指导意见不一致时,应加强会商和沟通,一般以省级意见为准。当县级制作发布的预警信号与市级指导意见不一致时,应加强会商和沟通,一般以市级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所指的气象灾害实况,依据全省各类观测站的资料,包括区域气象站的资料和目击者报告。当根据观测实况和预报产品能准确判断气象灾害具体影响时段时,按照影响时段据实制作和发布相应预警和预警信号,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精细化水平;如不能准确判断,则根据各类气象灾害不同颜色等级的预警时效进行制作和发布。
第十四条 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台站要认真制作预警信号(含变更、解除)内容。预警信号必须包含六要素,即预警信号名称、颜色等级、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影响范围、防御提示等,用语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影响区域要明确、具体,市级预警信号应精细到街区和乡镇,县级(直管县市)预警信号应精细到乡镇。
第十五条 自启动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流程起,相关气象台要实行领导值带班制,严密监视天气变化。相关气象台预报值班员要按照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流程,根据最新资料及时制作发布、
— 6 —
更新或解除预警和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灾害性天气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息。也可以根据影响程度或服务效果,以其中一种或几种预警信息为主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
当受冷空气影响,同时达到寒潮、大风、暴雪、沙尘暴、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多个灾种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多个灾种的预警信息。
当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同时达到雷电、冰雹、暴雨、大风等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需要,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在其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预警信息;但是多个灾种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多个灾种的预警信息。
若灾害状况维持同一预警标准并且长时间持续,需根据预警信息的发布时效确认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当灾害状况持续,且后续天气虽达不到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但可能对当地造成重大灾害时,应及时采取重要天气报告等方式对当地决策部门进行服务。
第十八条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制作发布后,立即录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台在各类
— 7 —
预警信号制作后,立即录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级的指导产品除外),并及时利用相关短信平台、传真等其他手段向当地的决策服务对象发布。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需要当地党政部门协调组织救灾、抗灾的雷暴大风、冰雹、暴雨、暴雪等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办)进行报告,同时及时通报当地防汛、交通、城建、安监等部门。
第十九条 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台应通过传真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将预警信号发布至当地电信基础运营商、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传真件必须有签发人并加盖气象台公章或预警信号发布专用章。紧急情况来不及发传真的,要在事后及时补发传真。
第二十条 省辖市气象台预警信号的全网发布工作,按照《河南省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手机全网发布实施细则(试行)》(气减函〔2013〕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气象服务中心针对省级发布的预警以及市、县(含直管县市)级发布的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根据预警及预警信号发布的时间先后进行编辑处理后向省级电台、电视台等单位进行服务,如果同时收到不同类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强对流(雷暴大风、冰雹、雷电、暴雨)预警和预警信号优先,如果同时收到相同类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按照红、橙、黄、蓝的不同影响级别顺序进行服务。
省气象服务中心通过短信平台发送预警(预警信号)时,也
— 8 —
遵循上述原则。
第四章 签发、登记、变更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预警和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分级签发制。签发时间统一使用北京时,时间精确到分。蓝色、黄色预警和预警信号由制作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橙色、红色预警和预警信号由值班局领导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市级全网发布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号时,应建立登记制度,内容包括编号、预警名称、颜色、接收单位、接收方式、接收人、联系方式、发送时间、发送人签字等。所有登记档案必须保存纸质资料。
第二十四条 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后,应当加强实况监控和预报预警,并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对预警和预警信号进行变更。当气象灾害强度减弱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最低标准以下,应当解除首次发布的预警和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省级的预警及市、县(直管县市)气象台的预警信号应当在制作(含变更、解除)后,及时录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省气象台应通过河南省省市县一体化短临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全省预警和预警信号的共享。各级气象台应及时通过省市县一体化短临监测预警系统查看全省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情况,特别要掌握周边及上下游台站的发布情况,以便做好本单位的预警信号发布和服务工作。
— 9 —
第五章 预警信号的传播
第二十六条 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台制作发布预警信号后,要充分利用气象网站、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相关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
第二十七条 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台预警信号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连续滚动公告,并在公众预报用语中增加相应提示。
第二十八条 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局应对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是否准确传播预警信号进行监视,发现有延误或错漏的预警信息,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预警信号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电视台、电台、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停止滚动播发。
第六章 总结评价和质量检验
第三十条 市、县(直管县市)级气象台每月应对上月预警信号发布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分析和评价,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内容包括:
1.预警信号发布的种类、次数、预警信号发布提前时间(精确到分)、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掌握是否适度、发布时机是否得当、审查签发和登记备案是否严格、信息发布是否准确迅速等。
预警信号发布后直至解除,中间没有变更和确认,计为发布1次。预警信号发布后直至解除,中间变更1次、确认1次,计为发布3次;中间变更M次、确认N次,则发布次数计为M+N+1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