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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预报处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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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 豫气科函〔2017〕9号

科技与预报处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

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

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气象局,各直管县(市)气象局,省气象台、气候中心、探测中心、服务中心、科研所:

为适应气象预报业务发展和预报预警业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制作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科技与预报处会同应急与减灾处组织对《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用语格式

2.部分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

河南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

2017年6月1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

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

(暂行)

为适应气象预报业务发展和预报预警业务体制改革要求,明确全省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和传播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制作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提及的预警信息,是指省级制作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和市级、县级(含直管县市)气象台制作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气象台站全年24小时值守班制度。当预报或者监测实况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并将持续时,应及时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

第一章 制作发布的原则及种类

第一条 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应遵循上级支撑、属地发布,上下协调、对外一致,预警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负责制作发布全省区域性(当两个省辖市(含直管县市)达到发布标准)和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局地性气象灾害预警(当一个省辖市(或直管县市)达到橙色及以上级别发布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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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级负责市级和直管县市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指导。市级负责所属县(市)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指导。预警信号制作和发布的主体为市级和县级(含直管县市)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预警和预警信号的种类包括暴雨、暴雪、干旱、雷电、雷暴大风、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十六类。按轻重等级一般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4种。

第五条 当预报或者监测出现上述规定的十六类气象灾害,并达到发布标准时,各级气象台应及时制作发布预警和预警信号。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省级职责

省级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全省预警制作发布和预警信号业务的支撑,指导并监督市级和直管县市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其中干旱预警由省气候中心负责,其他类预警及其检验工作由省气象台负责。

1.开展全省及周边地区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业务,及时制作下发精细到县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导产品,并通过河南省省市县一体化短临监测预警系统或电话等多种手段及时通知预警范围内的市级和直管县市气象台,指导和监督市级和直管县市气象台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工作。

2.负责制作发布全省气象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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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有效手段实现省级预警、省级预警信号指导产品和市、县(直管县市)级预警信号产品的实时共享。

4.负责省级预警和预警信号指导产品及市、县(直管县市)级预警信号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5.根据需要,使用市、县(直管县市)级的预警信号产品对省级有关单位提供服务。

6.负责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等辅助观测数据的整理入库。 第七条 市级职责

1.开展本行政区及周边地区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业务,指导和监督所辖县级气象台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工作。

2.在省级指导和本地监测预报基础上,开展本行政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业务,及时上传共享预警信号产品。

3.负责所辖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全网发布工作。

4.根据需要,使用辖区内县(市)级预警信号产品对市级有关单位提供服务。

5.负责本市市区和没有设立县级气象局区域的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等辅助观测数据的收集上报。

第八条 县级(含直管县市)职责

1.开展本县(市)及周边地区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业务。

2.在上级指导和本地监测预报基础上,开展本行政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产品的制作发布,及时上传共享预警信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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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本级预警信号产品提供对外服务。

4.负责本县区域的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等辅助观测数据的收集上报。

第三章 制作和发布

第九条 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域内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和发布工作。当预报本责任区内将出现或者监测到已出现达到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标准的天气并将持续时,应立即启动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流程,及时制作发布预警和预警信号。

第十条 当预报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且可能持续时,各级气象台应利用监测预警产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当两个地市(50%以上县站)达到预警发布标准或一个地市(50%以上县站)达到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发布标准时,省级发布预警。

2.当三分之二及以上县(市、区)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县(市、区)达到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地市级发布预警信号。

3.当本县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县级发布预警信号。 4.当强致灾性天气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情况紧急时省气象台可以直接发布影响区域的预警,并要求影响区域的市县气象台同步发布相一致的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当市、县(直管县市)级当本责任区内预报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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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预报处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

河南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豫气科函〔2017〕9号科技与预报处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气象局,各直管县(市)气象局,省气象台、气候中心、探测中心、服务中心、科研所:为适应气象预报业务发展和预报预警业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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