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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审视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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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审视男女平等

【内容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深入,男女两性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了。而男女平等如今被争吵的越来越热烈,女性要求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她们不仅呼吁政府修改对男女不平等的相关法案、呼吁社会都来关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而且自己也身体力行的做到了与传统观念相违背的认为只有男性该做的事情。但是这不代表没有歧视女性的现象存在,也不代表没有过分女权主义思想的蔓延,而且现实中过分强调男女在生理和心理的方方面面都一致的倾向都是错误的。这里笔者主要通过对“男女平等”这一提法的重新审视,寻求真正的女性意识和女性身份。 【关键词】男女平等 权利 义务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父系为中心的宗法社会,原始社会就产生了父权家长制,西周奴隶制政权建立后,奴隶主阶级利用父权家长制为奴隶主阶级专政,父权家长在家庭中处于至尊的地位,妇女没有经济地位而依附男子。《礼记·郊特性》记载:“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就是说妇女的一生,从小到老,都要受制于男子,服从男子。在夫妻关系上,夫尊妻卑,丈夫支配妻子,妻死,夫可再娶,而夫死妻则不能再嫁。丈夫可以找借口抛弃妻子,而对妻子则片面要求贞操。

传统的儒家思想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中经典的“三纲五常”就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其中“三纲”之中的“夫为妻纲”充分表明在中国传统社会女子实为男子的附庸,男尊女卑是其应有之义。与“夫为妻纲”相适应,传统礼教对女子科以种种必须遵守的妇道,什么“三从”、“四德”等等,古代女子几乎无人身自由和人格独立。传统律法作为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是确认了女子在身份上的附庸地位,正如《唐律疏议·户婚》中“十恶”条疏议所言“夫者,妻之天也”,对妇女来说“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身份上的不对等在法律上体现为男子享有相对于女子的种种特权。例如在婚姻上,离婚是男人的特权,据《周礼》规定,只要妻子具有“七出”中的任何一项,丈夫就可以将其休掉,而妻子却没有被赋予与丈夫同样的权利;在继承上,实行“宗祧继承”制,女子并不是当然的继承人。

到了近代中国,随着封建礼教的日益不得人心、男女平等思潮的传入以及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男女平等在中国获得了迅速发展,并最终成为民国民法的立法原则和一贯之精神。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和提倡男女平等,并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开辟了将男女平等纳入国家政策体系最高层次的新阶段。但是,这个国策已经提出来有十年了,而这项还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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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没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那样深入人心。我认为:男女平等还是以人为本,那么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应是最重要的。

一、什么是男女平等

中国人“男女平等”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五四”运动,中国人在面临存亡之秋和图强之际,开始了文化的反思和思想的批判,男女关系也是首当其冲。旧社会时期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妻之间男为女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继承了“五四”的革命精神,随着文化教育和集体生产的发展,女子同男子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社会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互助互爱之风大大发扬。但是在家庭问题上,由于没有从确立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入手,又取消了对家庭等社会问题的认真研究,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一些理论和作法由于失去了真正的基础而发生扭曲。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子和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而朴素的。剥削阶级的存在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公然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一切歧视、束缚妇女的反动法律。在宪法和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中,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原因,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思想还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的平等顺利过渡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是一项长期而任务妇女解放运动。

因此,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则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总的法制原则的具体反映。按照此原则来讲,男女平等就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既表现在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在义务上的平等。不论是在婚姻关系方面,还是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都有平等的义务。比如,在结婚、离婚方面,教育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等都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章不仅对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平等地位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而且在有关各条中具体指明了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原则内容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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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民自主自愿的事,其他人不能强迫和干涉。但是不是说婚姻自由就是想什么时候结婚就什么时候结婚,想与谁结婚就能与谁结婚,谁也管不着。《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要求自愿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但是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离婚男女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可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人身方面权利就是夫妻平等,义务中最重要的是忠实义务,扶养义务,还有保护妇女义务。财产形式分为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处分);分别的财产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补助资金等、遗嘱、赠与和合同规定的一方财产等。但国家在财产权利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只规定了平等处理权,其中细节夫妻双方可约定,义务就是平等承担债务,承担家庭生活费用。

4、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宪法》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5、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应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女的行为。”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父母作为子女生命的给予者,在子女来到这个世界时,便将自己置于一种责任关系,对子女的养育之责中。当一个生命来到这个陌生的世界,与他(她)联系最密切的就是父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抚养制度中均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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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义务,这是无条件的,心甘情愿地做出自我牺牲。并且兄弟姐妹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男女平等的权力和义务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有如下权力和义务: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即婚姻自由。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男女都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双方有共同财产和自己私有的财产,即平等的财产权利;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打破了旧时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

3、结婚的男女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结婚的男女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5、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

四、怎样保障男女平等

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要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为保障男女平等的彻底实现,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1、提倡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在第一点我们已阐述得很清楚了,而男女不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等领域在地位上存在着差距。也就是说女性在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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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给予像男性一样同等的对待,所以我们应该提倡男女平等,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象征。男性和女性是构成社会的两个重要变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她们的智力水平和男性的一样高,能力也和男性不相上下。由于当今社会更多的是男性权力体系所构成,所以女性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相对于男性的“弱势群体”,但这并不表明她们真的是“弱”的,而这种观念和看法往往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从这些方面来看,提倡男女平等是非常必要的。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995年9月4日,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举行的欢迎仪式上庄严承诺,“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就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座谈时也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及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扎实有力的工作来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完成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使男女平等成为我国一项具有全面性、长期性的根本政策,男女平等上升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规,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进一步推动了男女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仅要通过女性的努力,而且要呼吁更多的男性参与,全社会的参与;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口号,而要化为日常的实际行动,从而形成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尊重妇女、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3、强化了部门职责,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细化了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举报时,应当及时出警,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这些措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只有保护妇女权益,才能让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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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审视男女平等

从法律角度审视男女平等【内容摘要】随着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深入,男女两性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了。而男女平等如今被争吵的越来越热烈,女性要求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她们不仅呼吁政府修改对男女不平等的相关法案、呼吁社会都来关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而且自己也身体力行的做到了与传统观念相违背的认为只有男性该做的事情。但是这不代表没有歧视女性的现象存在,也不代表没有过分女权主义思想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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