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教师发展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教师职业道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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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思政课教师、班主任、团委、少工委、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五条 教师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相应学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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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第七条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八条 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 支教工作要求
城区(含县域)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
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采取线上途径教学、免费提供优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使用情况、在线点击量等认定,其折合的相应课时量,对照当地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换算的时间,视作相应支教(从教)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不作支教要求。
第三章 三级教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 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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