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治安案件
1、 行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治安管理行为6个月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2、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公安)机 关收到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收到申请10日内举行听证,听 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3、 加处罚款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即45日仍未缴纳罚款)
4、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5、 询问查证一般不超8小时,情况复杂最长不超24小时 6、 继续盘问一般12小时,可延长至24小时,最多48小时 7、 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8、 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可延长30日(即最多60 0 )
9、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30日(即最多60 H)
10、 自冻结存款、汇款起30日内要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30日(即最多60 H)
11、 当场作出行政(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 机关备案
12、 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 办批准手续
13、 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2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
14、 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罚款的,到站起2日内交至所属公安 机关
15、 公安机关收到罚款起2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16、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7、 公安机关收到回避申请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8、 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19、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2日内送达被处理人,7日内送达被侵害人 20、 处罚决定无法送达,需公告不少于60日
21、 要移送其他单位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并 告知相关人员
22、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23、 公安机关收到暂缓行政拘留执行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刑事案件
24、 法院收到行政机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在5日内受理。行政 机关对法院不受理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25、 法院受理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裁定不执行的5日内将原因 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不执行有异议的,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
26、 遣送出境的1至5年内不准入境。被驱逐出境的10年内不准入
境。
刑事案件
1、 检察院受到起诉材料3日内告知相关人员,法院受理案件3日内 告知相关人员
2、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取保候审人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要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5、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 6、 拘留后:(1) 24小时内要将拘留人送看守所
(2) 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除犯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 (3) 24小时内要进行询问
7、 逮捕后:(1)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2) 24小时内要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 24小时内要进行询问
8、 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 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提请 批准时间可再延长30日(即最长37 H)
9、 公检法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10、 传唤、拘传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最多不超过24小时 11、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1+2+2二5个月(几种情况),最多7个月 12、 补充侦查以1个月为期,2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