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2、各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 位财务部门,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 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资金账户的银行存款核算与单位的基本账户 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各基层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各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 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区卫生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基层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该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