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1 / 3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局)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文广局所属单位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奇数年的第一季度。
第七条 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有较为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三)有展示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2 / 3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世代相承,并活态存在的特点;
(五)有鲜明的特色,并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申请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市文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论证、保护计划等内容;
(三)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包括申报录像片、项目照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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