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江苏琼花及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摘自2004.7.12<<上海证券报>>
违规投资
7月9日,仅上市10个交易日的江苏琼花公告,曝出瞒而未报的三笔违规国债投资事项,这三笔国债投资都系高危品种,分别涉及到南方证券、恒信证券和德恒证券,合计金额超过3500万元。而江苏琼花去年末净资产只有1.18亿元,国债投资占比达到29.66%,公司近几年的净利润都在2300万元左右,如果国债投资发生损失公司业绩将面临重大危险。
江苏琼花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公司2001年6月17日开始在南方证券扬州汶河北路营业部以自主购买、自主管理形式购买国债。截至去年末,自营投资的国债面值1054.03万元。虽
然现在江苏琼花和威亨公司提出收回投资,但直到7月8日南方证券仍未返还资金。
另两笔是变相委托理财。2002年7月25日江苏琼花将
1500万元交给恒信证券进行“国债托管管理”,期限一年,年收
益率9%。去年委托到期后双方又在8月4日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协议。现在要想从陷入危机的德恒证券那里收回投资显然困难。
去年4月24日,江苏琼花以同样的手法与德隆系的另一券商恒信证券进行委托理财,期限一年,年回报率9.5%。但委托理财到期后德隆系已经崩盘,恒信证券没有按期兑付,虽然德隆出面担保将委托理财延期至5月31日,但至今恒信证券与德隆均未履约。
好在大股东琼花集团此时挺身而出,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解决江苏琼花的国债投资。这样一来江苏琼花今年上半年合计产生的税前投资损失仅为88.40万元,算是虎口脱险了一把。
罚无赦
江苏琼花5月31日刊登招股说明书,6月25日作为“新八股”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这时南方证券已被接管半年,德隆也崩盘数月,
江苏琼花对如此重大事项不予披露,其解释居然是“受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的误导,误以为自行投资国债与委托投资国债是同一性质,未向董事会报告在德恒证券和恒信证券的委托理财事项”。
据记者了解,7月1日,在有关媒体对江苏琼花国债投资风险提出质疑后,深交所向该公司发出了问询函。7月6日,约见了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7月7日,约见了闽发证券保荐代表人,进一步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7月9日,江苏琼花按深交所要求刊出《关于国债投资情况的公告》,同日深交所作出对江苏琼花的公开谴责决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琼花作为中小企业板块首批上市企业之一,在上市公告书中没有如实披露有关委托理财事实,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希望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该负责人表示,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将记入该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对于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及其履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的关注。
江苏琼花事件背后拷问发审制度和保荐制度
江苏琼花(002002)是中小企业板“第二股”。上市前故意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事宜遭深交所谴责,引起市场一片哗然。上市不过半个月即遭
谴责,创造了一个新记录。 在江苏琼花事件的背后,我们不禁存有四点疑问:在这起事件中,保荐人哪里去了?发审委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江苏琼花事件难 道是偶然的吗?为什么偏偏还是媒体率先发现了呢? 深交所已经表示,对于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及其履 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关注。对于有关人员及机关机构的处置,我们将拭目以待。 今年保荐人制度已经实行,人们不禁要问:保荐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据报刊年披露:江苏琼花内部人士辩解,当初在上市材料当中省略了三项委托理财的事项,绝非有意隐瞒投资者,而是由于这三家受托方今年以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公司又上市心切,深知一旦如实披露,深交所这一关肯定无法通过,上市恐怕又是遥遥无期。因此,权衡之下才惹出麻烦。 人们不禁要问:“绝非有意隐瞒投资者”的辩解能够成立吗?“公司上市心切,深知一旦如实披露,深交所这一关肯定无法通过”,为了“上市”就可以蒙混过关吗?一旦“蒙混过关”成功,难道不是“有意隐瞒投资者”吗?这此自相矛盾的辩解,正是造假者的心态。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必须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隐瞒重要信息就是造假,就是误导广大投资者。 人们还要问:作为当事人保荐机构的闽发证券对此事是否存在知而不报的嫌疑?对此,闽发证券方面以新旧管理层刚刚交接,这很可能是原来管理层的行为,目前没有人能就此问题作出答复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拒绝记者的采访”就能逃避责任吗?假如保荐人不知道,那么就要负失职的责任,如果知情不报,那就要负合谋的责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承担责任,都脱不了干系。 我们注意到: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琼花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将记入该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对于此次事件中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及其履行持续保荐职责的能力表示强烈的关注。 江苏琼花路演使诈设十面埋伏 保荐人可能被除名 保荐人这碗饭不好吃 江苏琼花事件考验保荐 江苏琼花上市仅10余天就被罚 保荐人制度遭到考验 中国证券报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截至6月17日,2004年已有61家公司首发,募资总额达255亿元,较去年上半年增长120亿,增幅近90%。在整个6月份,发审委共召开了13次发审会,接受审核的公司达43家,其中29家获得通过,审核家数创出发审委制度改革以来的最高记录。请大家想一想,一家拟上市公司的材料相当详细,就算审发委的委员们事先已经阅读了有关材料,13次会议讨论了43家,平均每次会议讨论3家公司。那么每位委员的发言时间有多少。这样的所谓“过会”是不是走过场?谁能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具体地说,每次过会不是每位委员都参加,那么参加“江苏琼花”审查的委员们是否有责任?记得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曾经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提出上诉,得到的回复是:“签了字,就要负责任”。那么在审查“江苏琼花”时,谁签了字?按照“签了字,就要负责任”,审查者应该负什么责任?现在“问责制”已经在全国推行,所谓“不知道”、“不清楚”、“没有全面了解情况”等等托词已经是“不作为”、“失职”的代名词。 “江苏琼花”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和短期国债投资损失风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