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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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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1号;(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 被告人:汪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汪某某被指控侵害了江苏谷登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江苏谷登公司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故指控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对江苏谷登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江苏谷登公司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均存在一定疑点,尚不能满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改判被告人无罪。

本案二审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提出无罪建议,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取得了较好的审理效果。同时,二审法院依法坚持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纠正仅对鉴定报告进行形式审查的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1)注重对财务鉴定报告的基础财务数据的审查。通过核查,发现本案损失数额计算所依据的产品市场价格评估存在重大疑点;(2)注重对于司法技术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的审查。鉴于本案历经两次技术鉴定,需特别注重审查两次鉴定中技术资料提供情况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发现第二次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存在较大疑点。最终认定江苏谷登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江苏谷登公司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均存在一定疑点,并不能满足刑事案件需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审查标准,故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出审理法院在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据裁判标准的刑事司法理念。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案号:(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1号;(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被告人:汪某某典型意义本案中,汪某某被指控侵害了江苏谷登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江苏谷登公司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故指控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对江苏谷登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江苏谷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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