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严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劳务作业发包时,应按《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招标投标手续,并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务分包合同。
3、承发包双方在未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前,承包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
(九)材料保管责任;
(十)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5、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中小型机具及手用工具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各单位可参照《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低值易耗材料及中小型机具、手用工具名录》的规定范围进行分包。
6、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包括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
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清单报价五种方式,双方根据工程实际选择确定,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7、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劳保统筹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生产工具费、中小型机械费)、现场二次搬运及材料装卸费、冬雨季施工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利润等。
8、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因劳动力市场供给变化等原因,形成的可以预测但不能避免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变动,应根据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特指人工价格内容的价格风险幅度范围进行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可依据双方约定条款协商调整。
9、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10、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且不得违反市住建委月结月清的相关规定。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1、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总公司劳务开发公司办理市住建委规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在津施工人员备案手续。办理程序按照《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流程》的规定执行。
2、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双方应当及时确
认并签订变更协议,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5日内持解除协议到总公司劳务开发公司办理市住建委规定的备案手续。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管理
1、发承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双方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调整的相关内容如实记录并做书面签认。履行书面签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2、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确认相应的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3、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4、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妥善解决。 (五)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劳务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津施工人员未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
包人的;
(五)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六)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八)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九)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一)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 (十三)不按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
(十四)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六)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低值易耗材料及中小型机具、手用工具名录
中小型机械、机具:
平刨、压刨、台钻 水钻、冲击钻、手枪钻、砂轮机、磨光机、手提电锯、手提电刨、电锤、风镐、振动器、振捣棒、打夯机、打钎机、砂轮机、砂浆机、气泵电焊机、吹风机、搅拌机、切断机、弯曲机 液压弯管机、钢筋调直机、云石机、潜水泵及泵管、空压机、套丝机、气焊机、切割机、电渣压力焊及卡具、配电箱(C级)
工具、用具:
线坠、粉线包、十字劈头 拉铆枪、射钉枪、蚊钉枪、各种挫具、木钻具、
各种丝锥、水平管、各种手使刀具、钢筋剪刀、压力钳、錾子、试电笔、铁锹、洋镐、各种尺具、各种手持锤、手持锯、各种手持钳子、改锥 、扳手、剪子、皮老虎、氧气乙炔瓶表及气管、割枪 、焊枪、焊把线、焊钳、自加工凿子、撬棍、大绳、精密测量仪器、手推车、气筒、各种手动起重工具、连接工具、钢筋加工用的勾子、扳子、打胶枪、抹子、皮灰槽
低值易耗材料及其他:
火烧丝、各型号铅丝、钢丝、铁丝、各型号钢钉、铁钉、各型号螺丝、螺母、胀拴、钢板网、电焊条、各种防护用的油漆、条帚、拖布、小线、墨斗、墨汁、笔具、棉丝、海绵、海绵条、各种胶带(条)、各种粘合剂、各种钢筋垫块、各种钢筋卡子、各种型号的穿墙套管、塑料布彩条布、三角带、筛子底、麻铅、绑扎绳、苫布、各种油刷、滚筒、各种密封条材料、小油桶、水桶、胶皮水管、钢丝刷、氧气、乙炔(含瓶)、脱模剂(模板油)、手套(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鞋、工作服、水鞋、雨衣、雨靴、电焊面罩、护目镜、各种流动照明所用灯具、开关箱、各种绝缘胶布、各种临时照明的低压变压器及电缆、电线、白炽灯泡、白炽灯口、碘钨灯管、碘钨灯架、手电筒、电池、对讲机、电话、各种机具、用具的耗材及配件
三、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备案流程
一、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同步备案工作流程
(一)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首先由劳务企业在劳务合同备案系统客户端按照备案要求录入并上传备案合同内容及数据;同时获取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临时编号。
(二)劳务企业在实名制客户端根据合同临时编号录入人员备案资料(即花名册)。
录入人员信息后,下载打印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初次办理人员备案时,花名册中必须填写施工队长、劳动力管理员等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姓名必须与备案时填写的施工队长姓名一致。花名册中人员年龄要求在18岁至55岁之间。
系统提示需要提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时,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已通过身份认证的人员不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要求身份证头像清楚,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字迹清晰(个别不清晰的,可手工描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