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8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号),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现就我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渗透、自 1 / 2
然积存、自然净化”的目标。
--到2020年,我省年降雨量在150毫米以下的设市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严重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到2030年,所有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竞争性评选的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以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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