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转,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倾斜基层、保障基本、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向贫困地区倾斜,着力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公共文化重点领域,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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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乡镇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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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区人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乡镇和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戏下基层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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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或承担公益性项目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第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自治区本级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费用可在自治区本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资金具体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资金由当年中央专项中部分奖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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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共同组成。 第十九条 建立部门项目库,对已成熟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每年根据资金额度按急需性、重要性和评价结果逐年安排。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本级部门和各市、县(区)的项目申请,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网络评审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资金采取因素分配资金方式对中央补助地方一般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中央专项绩效奖励剩余部分资金实行绩效考核的分配法。
第二十一条 因素包括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
第二十二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县(区)行政区划内的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10%),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国土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0%),按自治区统计局或民政局公布的各市、县(区)乡镇(含街道)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行政村个数(权重10%),按自治区统计局或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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