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等份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艺术品交易市场,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本所从事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所为艺术品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交易的参与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所交易的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艺术品,包括:中国书画,油画、版画、雕塑,玉器珠宝,瓷器,当代艺术、杂项及其它艺术品。
第五条 本所艺术品的交易采用等份交易模式。等份交易模式是指将标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的所有权拆分成若干等份,将拆分后按等份享有的所有权,面向投资人发售上市交易的方式。
第六条 本所根据本规则制订艺术品等份(以下简称“等份”)交易的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 艺术品持有人
第八条 艺术品持有人是指向本所申请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范围。
第十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艺术品有瑕疵的,艺术品持有人应当声明。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所可应艺术品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艺术品持有人应承担发售上市的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二节 发售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发售代理商是指接受艺术品持有人委托,代表艺术品持有人申请等份发售上市交易的法人。艺术品持有人申请发售等份应委托发售代理商,送本所报备。
发售代理商标准,由本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发售代理商依据本规则及与艺术品持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代表艺术品持有人办理等份上市的申请、发售。
第十五条 发售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与等份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对艺术品持有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发售代理商对代理艺术品发售上市所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发售代理费由发售代理商与艺术品持有人协商确定。发售代理商应依法纳税。
第三节 投资人
第十八条 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经本所同意成为投资俱乐部成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投资人的标准,由本所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投资人有权了解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和交易中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人有权按本规则进行等份交易,购买等份即成为该等份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的共有人。
共有人应认可并遵守本所制订的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等份共有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按照其等份享有所有权,按照其等份在交易年度内按期交纳保险、保管、特别收购风险(如有)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应充分了解拟投资艺术品的状况及市场风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交易其持有的等份时,应按本所规定支付交易佣金,并依法纳税。
第四节 特别收购人
第二十三条 特别收购人是指定期等份期满交割时,若竞价底价为等份发售价时仍无投资人受让时,承诺以该等份发售价收购全部等份的法人。
特别收购人标准和特别收购人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愿意成为特别收购人的,须依据本规则与艺术品持有人签订特别收购协议。
第二十五条 特别收购人有权参与评估鉴定,并对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别收购人按本所规定标准,每年向投资人收取特别收购风险费。特别收购风险费暂存放在本所账户。存放在本所的特别收购风险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特别收购人资格被终止的,特别收购人应退回其所收取的特别收购风险费。
第三章 等份发售上市 第一节 申请与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