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1、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3、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 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4、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人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5、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 6、《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 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 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应急使用 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 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 食品。
7、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备。
8、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 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9、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人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巳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10、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 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11、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使用的洗涤 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 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的有关食 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液浓度。 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13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14食品召回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15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应当给消费者退货、 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