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
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水[2014]233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
(交办水〔2014〕233号)
沿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机构,各引航机构,中国引航协会:
自2005年引航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引航事业稳步发展,引航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引航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引航队伍日益壮大,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促进了水运事业发展。但引航机构面临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引航管理还存在引航收费不合理、引航服务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引航管理,提升引航服务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 / 2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引航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中央和地方共有事权的原则,完善引航管理机制,加强引航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务实高效、平安智慧、保障有力的引航服务体系,促进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完善引航管理机制
引航具有公共安全性与公共服务性等特征,沿海一个港口设一个引航机构,长江干线设一个引航机构并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完善引航管理机制,建立与引领船舶数量、引航服务质量、安全事故和风险程度挂钩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引航机构与港航企业分离的原则探索特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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