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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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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15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嘉荫县XXX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X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地址:嘉荫县乌云镇XXX 。 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社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其业务活动范围是:淡水鱼养殖;为本社社员组织水产养殖所需的渔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社员淡水鱼养殖的渔业产品;为本社社员提供新技术、新品种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

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七条 本社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等。

第九条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本社社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本社社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二)经本社社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社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另享有(最多)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社员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水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社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社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社员大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社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第十六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八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社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大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社造成各种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不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也不返还其应得盈余等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构成。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监事;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于2015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嘉荫县XXX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XXX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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