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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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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条的规定设置。

4.4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系统的技术性能

5.1.1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

5.1.2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1.3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规定。系统的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的要求。

5.2检(探)测器的选用

5.2.1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

5.2.2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

2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3氢气的检测可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4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探)测器;

5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气体、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电化学型或半导体型检(探)测器;

6氯乙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7氰化氢气体宜选用电化学型检(探)测器; 8苯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光致电离型检(探)测器; 9碳酰氯(光气)可选用电化学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5.2.3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的要求。

5.2.4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检检(探)测器;由于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式检(探)测器。

5.2.5常用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可按附录C选择。

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5.3.1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爆炸下限;

4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最高允许浓度或0~300%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5指示报警设备(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6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7指示报警设备发出报警后,即使安装场所被测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恢复到正常水平,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8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指示报警设备电源欠压;

d指示报警设备与电源之间的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 9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

a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c能区分最先报警点。

5.3.2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 2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等; 3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

4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

5.3.3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2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3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

度,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最高允许浓度/短时间允许接触浓度以下。当现有检(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

6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6.1检(探)测器的安装

6.1.1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6.1.2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6.1.3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6.1.4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6.2.1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6.2.2现场报警器应有就近安装在检(探)测器所在的区域。 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表

物质序号 名称 度(℃)(℃) (℃) (V%) 灾密度 引燃温沸点 闪点 爆炸浓度火蒸气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

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4.3.4液化烃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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