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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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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记过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过: 7.1对上级交办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7.2办事拖拉或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时效者; 7.3在上班时间喝酒者;

7.4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 7.5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者;

7.6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7.7在工作时间偷闲睡觉、阅读书报、打毛衣或做其他私事者; 7.8遇有意外重大问题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7.9违反上级指示,情节尚属轻微者;

7.10在非值班时间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工作场所者; 7.11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7.12被指派加班、加点,借故推诿亦不输请假手续者; 7.一三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7.14携带物品出入工厂拒绝守卫人员查询检查者; 7.一五下班铃及休息铃未响前擅自停工者;

7.16有第六条各款行为之一,经被警告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7.17违反其他规定(例如:宿舍、餐厅管理规章等),情节与上述记过事项相当者; 7.一八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必诉,可减轻为警告处分。 8. 记大过: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大过: 8.1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影响本职工作者; 8.2报告不实,蒙蔽上级者;

8.3违反工作方法严重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者; 8.4捏造不实记录、报表或口供蒙蔽上级者; 8.5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非份利益者; 8.6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馈赠者;

8.7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8.8利用公司设备作私人物件或委托他人制造者; 8.9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督导或者无理取闹者; 8.10破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8.11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卫生规程,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8.12工作时精神散漫,又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者; 8.一三故意怠工者;

8.14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或工具者;

8.一五托人及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或擅自操作打卡钟者;

8.16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属自己经管的设备、仪器或技术性工具者; 8.17撕毁公司的公告、文件者; 8.一八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8.1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制区域(有〔非工作人员根本上入内〕的标示)者; 8.20有第七条各款行为之一,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者;

8.21违反其他规定(例如:宿舍、餐厅管理规章等),情节与上述记大过事项相当者; 8.22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减轻为记过处分。 9. 职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被记大过二次的,可予降级、降职、辞退或开除。 10. 辞退或开除: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辞退或开除:

10.1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他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0.2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确定或被判劳动教养者;

10.3在厂内聚众闹事、酗酒、同事间争吵打架或煽动怠工、罢工、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10.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害者; 10.5侵占公款、公物者;

10.6故意泄漏公司技术上的或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翻印公司机密图纸、资料等; 10.7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他公物者; 10.8在厂内聚赌或有重大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0.9伪造或盗用公司公章或者伪造公司文件者; 10.10在同年度内被记大过三次者;

10.11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者; 10.12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10.一三在外非法经营活动者;

10.14伪造工作证或借用他人的工作证或将工作证借给他人蒙混入厂者; 10.一五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导的工作分配、调动者;

10.16有贪污、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违纪之行为者; 10.17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卫生规程,以致发生重大事故者;

10.一八有第8条各款行为之一,经记大过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10.19违反其他规定,情节与上述辞退或开除事项相当者;

10.20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而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可呈报另行议处。 11. 奖惩案件的公告与提报:

11.1职工有任何情形符合奖惩规定时,应由直属主管提报,审核至厂长管后,送人资课会签,再呈

总经理核决;

11.2职工之奖惩,所属主管未提报者,必要时得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报之; 11.3奖惩案件确定后,应由人资课在布告栏公告之;

11.4开除职工,人资课应予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于七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被开除职工居住地的

县(市),区劳动局备案。

12. 奖惩案件的执行:

12.1受奖励或被惩罚的职工,应当按下列的标准加(减)发当月份的工资; 12.1.1记大功(大过)一次加(减)二百元; 12.1.2记功(过)一次加(减)六十元;

12.1.3嘉奖(警告)一次加(减)二十元。上述罚款一律转入职工福利金。若罚款金额超过个人每

月总工资20%则以20%计。

12.2考绩内奖惩、请假增减分项:

A. 记大功(过)一次加(减)5分; B. 记功(过)一次加(减)3分; C. 嘉奖(警告)一次加(减)1分;

D. 事假中1分/天,病假加0.5分/天,旷职扣5分/天。

12.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2.4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出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本地员工的差旅费用报支有所依据特订立本办法。 2. 适用对象:

所有本地在职员工。(台籍人员在大陆及返台出差比照台湾敦威股份有限公司出差办法之“国内出差”办理。赴其他国家、地区比照台湾敦威股份有限公司出差办法之“国外出差”办理)。 3. 国内出差: 3.1出差类别: 3.1.

1长程出差

出差地在离固定工作地点一百二十公里以上,且需于出差地点住宿者视为长程出差。

3.1.2短程出差

单程在一百二十公里以内,或当天能够往返者视为短程出差。

3.2长程出差旅费支给: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及什支费等四种。支付标准为:

职务 厂长(含)以上 长程出差交通工具 实报实销 1.火车:软席 2.轮船:二等舱 3.飞机:普通舱 4.其他工具:视需要实报实销 1.火车:硬卧 2.轮船:二等舱 3.飞机:事先申请特准。 4.其他工具: 视需要实报实销 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销 销 销 销 销 销 销 上限一上限40 上限上限30 上限60 上限20 五0 100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住宿费 膳食费 住宿费 膳食费 住宿费 膳食费 什支费 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销 销 销 销 销 销 销 上限80 上限70 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实报实销 销 销 销 销 销 销 上限上限60 上限一上限50 上限上限30 200 五0 100 主管工程师级以上人员 一般人员 1. 除膳食费及市区公交车外,须检附凭证。 2. 结伴出差以两人同居一间为原则。跟随上级人员出差,得住宿同一旅馆之标准房,住宿费若超出出须事先报告。 3. 出差接受膳食招待者,该餐费用不得报支。住宿旅馆原则上由公司负责代订,以公司特约为原则,若不先代订则自行办理。 备 注 4. 出差住宿若不检验凭证,将依据本办法支付标准上限给予4折补贴个人。 5. 什支费以实报实销为原则,但须经厂长批准认可。 6. 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7. 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8.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特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及其他直辖市。

二级城市:苏州、大连、潘阳、南京、汕头、厦门、珠海、海南岛各省(自治区)省会及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之城市。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3.2.1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 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2. 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手册

7.记过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记过:7.1对上级交办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7.2办事拖拉或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时效者;7.3在上班时间喝酒者;7.4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7.5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者;7.6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作伪证、制造事端者;7.7在工作时间偷闲睡觉、阅读书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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