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
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云国资监事[2004]15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19 【实施日期】200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的通知
(云国资监事〔2004〕150号)
派驻监事会的省属31户国有企业,各监事会:
现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处。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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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为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职工代表监事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派驻监事会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按规定推荐人选,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任命。
第三条 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财务知识或管理、法律知识,廉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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