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1、方案背景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基础上,根据最新的业务文书、整合证照事项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多证合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制定如下技术方案。
2、建设目标
通过改造工商、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在工商登记环节采集“多证合一”涉企信息,将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基本信息和部门涉企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下同)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定向推送和共享应用。
3、建设需求
3.1设立登记 (1)信息采集。
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备案信息。 (2)核准登记,数据共享。
各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备案信息做出采集备案标识,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3)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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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事项目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其中,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的公示项下设有链接,点击链接可跳转到商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查看有关信息。
3.2变更登记
(1)仅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向原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变更信息(增加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转外商投资企业的判断,如属于该情形,则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信息)。
(2)仅涉及备案信息的调整和更正,在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办理,调整或更正后的信息不反馈工商部门。
(3)对于在设立阶段没有按照“多证合一”办理,在设立登记后申请人在该证照所属部门办理新增的,完成备案后,相关部门将该备案事项新增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公示。
3.3注销登记 (1)工商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完成后,工商部门将注销结果与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共享。
(2)备案事项注销或取消。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办理的备案事项进行注销或取消的,将该备案事项的删除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取消对该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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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部门认为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范围的,由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4.建设任务
4.1工商部门
改造登记系统。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向各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接收各部门反馈的涉企备案信息。
改造公示系统,增加完善各部门涉及企业的“多证合一”公示事项。 改造数据中心,改造总局数据中心和省级数据中心,增加“多证合一”新增数据项的采集交换功能,提升数据交换能力。
4.1.1登记系统改造
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以及最新的文书规范要求,各省需要改造登记系统业务流程,调整文书材料、数据项采集等内容。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业务(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以设立登记为例,根据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对相关部门备案信息进行填录。工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核准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将企业基本信息、部门备案信息交换至相关部门,实现“多证合一”数据共享。
4.1.1.1信息采集
(1)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采集。各省登记系统根据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建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与相关部门证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企业通过登记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时,如其申请的企业类型或其填写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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